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包头师范学院《“十三五”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包师发[2016]126号)及《包头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修订)》(包师院办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学校特设立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启动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启动基金”)。
第二条 为保证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科学研究的连续性,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提高学校的科研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使“科研启动基金”的使用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多出优秀成果,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类属、资金来源及资助对象
第三条 “科研启动基金”属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由学校专项拨款设立,从学校人才引进经费中列支,由科技处、人事处共同签署。
第四条 “科研启动基金”的资助对象为学校确定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具体资助额度按照《包头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修订)》(包师院办发[2018]33号)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立项审批程序
第五条 获资助者填写《包头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申请计划任务书》,以项目立项的方式申请使用“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由申请人选择,但应符合所在学科发展方向。
第六条 获资助者所在学院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情况,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对申请资助项目的意义、申请计划任务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能力及经费预算等内容进行评价审核,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将《包头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申请计划任务书》(一式四份)交科技处,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获资助者原则上应于试用期满,签订《高层次人才服务协议》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科研启动基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研无关的事宜或挪为他用,其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与批准项目有关的仪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所购仪器设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科研启动基金”资助经费由学校财务处集中统一管理,列支范围未尽事宜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科研启动基金”于立项后一次性拨付,使用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条 项目按期结题,“科研启动基金”剩余款项可继续归获资助者用于科研项目。项目延期后仍未能结题,或因故不能完成的,项目终止,科研经费收回。获资助者调离学校(含辞职、主动离职、辞聘等),科研启动基金应全额返还学校。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一条 “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范围,所在学院、科技处对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资助期满后,获资助者应完成项目申请计划任务书中的全部预期研究成果,并达到《包头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修订)》(包师院办发[2018]33号)第二十一条科研业绩成果考核要求,可申请结项验收。
第十三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交明确的研究成果,形式主要包括论文、专著、专利等(必须以包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完成单位,并以项目组中我校人员为第一署名完成者或第一署名作者)。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应标注“包头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科研启动基金资助”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验收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验收时,获资助者提交《包头师范学院校内科研项目结项表》(一式四份)及相关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由所在学院按照《包头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修订)》(包师院办发[2018]33号)第二十一条科研业绩成果考核标准审核后报科技处,学校组织专家验收。
研究成果,含知识产权、实物等,归学校所有,不得擅自出售、转让。研究成果符合报奖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成果须与立项项目直接相关,验收材料在科技处、人事处分别留存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未完成前,不得再申请校内的限项科研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会同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