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包头师范学院校园信息网络的管理和运维工作,促进我校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保护校园网络各系统的安全,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以及《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CERNET)网用户守则》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我校校园网络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园网,是指在学校范围内,由学校(包括学校与社会机构合作)投资建设的,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的,包括由网络节点设备及与其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组成的基础网络系统,由空调、UPS、消防设施等组成的机房动环系统,由服务器、存储等设备组成的数据中心,由防火墙、IPS等组成的各类安全系统,以及网络上承载的各类应用信息系统等所构成的硬软件的集成系统。
包头师范学院校园信息网络是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提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和协同工作提供的信息化平台,是学校非常重要的办学基础设施。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与校园网建设管理的决策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信息办),设在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和网络建设管理的协调机构。学校设置网络信息化中心处级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网络和信息化有关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同时学校各二级部门设置一名专门负责部门信息化工作的处级领导和一名网络信息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化和网络工作。
第二章 网络的建设
第四条 我校校园信息网络是由学校投资,或学校与社会机构合作建设。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系统、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平台和网络出口的建设,包括各教学,生活区的网络布线建设。各教学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内部的网络信息化应用业务建设。部门新建接入校园网运行的业务应用系统需由网络信息中心审核备案。
第五条 学校网络建设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网络信息中心对各教学、管理部门的网络信息化建设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章 网络接入
第六条 校内计算机用户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接入校园网,接入工作由网络信息中心实施并进行管理。
第七条 全校上网用户实行实名认证制度。网络信息中心为全校师生预注册上网账号。凡特殊申请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凭相关证件和证明到网络信息中心申请上网账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入网手续不得擅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自行管理的,以局域网形式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机房,应先以书面形式报告网络信息中心,并由该单位负责人签署《包头师范学院计算机机房接入校园网入网责任书》,由网络中心分配IP地址,办理接入手续。
第九条 入网用户的用户名、IP地址等是用户在校园网上的合法标识,也是用户认证计费的重要依据,一经指定不得随意更改。从安全角度出发,用户应定期修改自己账号的密码。
第四章 网络信息服务
第十条 信息化应用建设是网络的灵魂,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化工作。校园网信息化建设统一在学校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和管理下进行,各单位不得自成体系,另设标准。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全校性,如一卡通平台、数字校园平台等信息应用总平台的建设,服务于全校各信息化业务的数据交换、统一认证等业务。学校各单位通过校园网进行本单位或本领域内的有关信息服务,本着“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对发布信息的责任。网络环境的技术支持以及数据标准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校园网信息发布方面的工作,按照《包头师范学院校园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包师院办发 201756号)文件执行。各单位在校园网上发布信息需经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未按以上规定进行审查的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包头师范学院的名义建立网站、微信或微博账号对外发布信息。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归属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核心机房所有设备和各信息系统、所有由学校投资建设或合作建设的网络线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各用户端网络故障由网络中心负责修复,但个人计算机系统故障的排除不在网络信息中心工作职责范围。
第十五条 校园网安装在各二级部门内的设备由网络中心负责其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各单位负责其安全,同时应提供所需的电源和环境条件。
第十六条 各单位局域网接入校园网的线路由网络中心和各单位共同维护,其故障由网络中心负责排除;各单位内部局域网由各单位自行维护。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和用户如遇不能上网的故障,应先由本单位网络管理员核实其原因,属于机器本身系统故障的,应自行解决;属于网络接入设备和主干线路方面故障造成的问题,由各单位网络管理员报网络信息中心,中心负责排除。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规,在学校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校园网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定的有关办法。
第十九条 校园网仅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和社区生活等活动,校园网用户必须履行《包头师范学院校园网用户入网协议》中责任和义务。严禁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干扰其他网络用户,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严禁网络上散布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的信息。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校园网的设备,设施和线路。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移动的,由网络信息中心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移动。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掌握用户隐私信息的部门,不得公开发布和私下转让入网用户的个人信息。用户利用校园进行信息交流、传播和发布而可能发生的信息泄密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七章 认证计费
第二十二条 我校校园网是非盈利性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其建设和运行经费大部分由学校承担,个别项目引入社会资金合作建设。为了使校园网健康地运行、良序的发展,减少学校的资金压力,防止浪费,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参照其它院校的普遍管理办法,我校校园网实行收费制度。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入网用户需缴纳适当的费用。社会资本投资的合作项目,网费由投资方收取。缴费标准须按照内蒙发改委文件,参照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公共数据网的有关资费政策,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网络中心负责收取网费,并全部上交学校财务。所有用户缴纳的网费可进行实时统计和查询。学校财务处负责统一上交网费的管理,并按比例划入网络运行费账户科目,用于网络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支出。
第八章 处罚条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网络信息中心可提出警告、停止其上网账号直至诉诸法律的处分。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四)端口扫描、攻击,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五)破坏网络机房的计费软件、系统软件等。
(六)盗用其他上网人员的网络账号、密码等。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按时交纳网络费用的用户,网络中心依据管理办法有权停止该用户的上网账号。被停止账号的用户需再次上网必须先交清欠费后重新办理入网手续。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因搬家或房间装修等个人原因对网络设施造成损坏的由破坏人负责,对于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进行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