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学校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校、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对所议事项,由院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关于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三)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研究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四)研究学校教学、科研、行政机构的设置和重大调整;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研究副校长推荐人选。
(五)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活动和计划。
(六)研究决定学生教育管理及相关奖励和处分事宜。
(七)研究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年度进人计划、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研究决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就业工作、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大宗物品、大型仪器设备的采买。
(九)研究落实学校对外交流和合作项目。
(十)研究决定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十一)研究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研究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按照“三重一大”规定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十三)研究决定学校其他有关行政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会议组织。院长办公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1至2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或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议题提出。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凡申报的议题必须在会前进行充分酝酿和协调,并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凡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重大议题,应经分管校领导或党政办公室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再提交会议。
第九条 议题审查。重大问题须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于会议前2天提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严格按照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和“三重一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院长办公会议题进行审查。
第十条 议题确定。符合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的议题,报请院长审定;不符合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的议题,退回议题提出单位。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为院长办公会议议题,重要事项须向院长报告。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院长办公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1天通知到参会人员,会议所需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参会人员对会议日期、议题、材料和列席人员有异议的,应在会前向院长提出。院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的议题,应征得院长的同意。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院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内容,可以邀请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监察审计处处长列席院长办公会。院长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列席讨论相关议题的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一般为学院、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人员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十三条 参会要求。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前向院长请假,并可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将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告诉院长,会后可查阅会议记录,也可由院长或党政办公室主任转告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院长办公会在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每个议题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补充说明,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策。如有重大原则分歧,应该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会务工作。党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包括收集汇总议题、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做好会议材料、记录和纪要及执行情况反馈单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与检查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院长签发,下达相关部门贯彻落实。需要在全校范围内告知的内容,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决议的督办,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执行情况,重要决议的执行情况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各部门执行会议的情况列入部门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由于情况变化而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一般应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院长商分管校领导意见后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情况。
第六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严守党内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事业至上、出于公心,正确行使权力,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贯彻精简、高效原则。不得召开没有准备、没有主题、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也要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严格考勤制度。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准时到会,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中层干部应提前向分管院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指定其他负责人代替。
第二十三条 严肃会场纪律,提高会议质量。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必须关闭或静音手机,不得会客、接传电话,会外人员不得进入会场找人或交谈。
第二十四条 若院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按照上级规定有关参会人员应当回避的,涉及的参会人员应当回避,待相关事项研究结束后再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讨论的过程、提出的不同意见、未形成最终决议的方案等不宜公开的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对虽已作出决定,但尚未正式公布的重要事项,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包头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试行)》(包师党办发〔20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