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招生考试工作规定(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考试各项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生考试工作在学校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招生就业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各学院同时做好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宣传、招生录取、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等工作。涉及其他艺术类专业招生的学院,做好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
第一章 招生章程
第三条 招生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以及部分专业单科成绩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第五条 招生章程内容须经校内相关部门及学院确认,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按规定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第二章 招生计划编制
第六条 招生计划编制工作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学校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七条 招生计划要根据学校教学资源和办学条件以及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以及现有在校生总数、毕业生人数等编制,使教育教学能够满足学生规模的人才培养需要。同时,与近几年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招生计划的执行情况等紧密挂钩,对于生源状况较好、毕业生就业情况较好的专业,保持原有规模或适当增加招生数量;对于生源状况不好、毕业生就业情况差的专业,适当调减计划、缓招、隔年招生直至停招。
第八条 坚持面向基础教育、研究基础教育、服务基础教育不动摇,坚持面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动摇,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服务区域发展、培养基础教育人才的中坚力量,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与服务区域发展领先的重要阵地,在自治区内外有一定影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师范大学,合理编制师范类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九条 各学院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数、录取单科成绩要求、专业方向和专业类别变化,以及其他特殊要求须经教授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教务处同意后,制定详细的编制意见报送招生就业处。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在广泛征求各学院意见的基础上,经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按照当年自治区教育厅发展规划处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制定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是学校根据录取规则,通过计算机进行远程网上操作,录取新生的过程,包括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环节。招生录取工作还包括下载考生信息、收集新生录取名册、缴纳网上录取费、公布录取信息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为保障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由职能部门组成5个工作组:
(一)录取工作组
由招生就业处处长任组长,副处长任副组长,招生办公室工作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为:核对我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查询生源等情况,按照招生章程及有关规定具体实施录取工作。汇总、统计、下载保存各省、区、市各批次录取结果、考生信息。打印、邮寄录取通知书,收发、办理我校与各省、区、市招办在录取期间的信函、传真等文件。
(二)技术保障与系统维护组
由网络信息中心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网络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为:维护网络系统、安全系统、网上录取系统,安装组长机和组员机招生录取软件,确保其正常运行。负责招生录取现场电话正常使用和维护。负责招生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三)安全保卫组
由保卫处处长任组长,副处长任副组长,保卫处工作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为:负责录取场所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
由后勤处处长任组长,副处长任副组长,后勤处工作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为:负责与供电、供水部门协调,确保录取期间电、水的正常供给。招生录取期间备好发电机,如果出现断电断网情况,能在短时间内保证录取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下载考生电子档案,确认招生计划数据,浏览考生电子档案,导出投档单(原始投档单须留存),按照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对投档考生进行专业分配。
第十四条 各学院根据当年的招生章程、招生录取体检工作实施意见对所分配考生进行集中阅档,并详细填写阅档记录单。各学院选派一名招生录取阅档人员(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他人不得代为阅档),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应采取回避原则。
第十五条 招生就业处对预录取结果进行复审,审核无误后上载预录取结果,并与省级录检员进行交互,根据录检员的意见,决定是否需要调整录取方案。根据是否完成招生计划情况,决定是否录取结束,录取结束后下载新生名册并备份。
第十六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新生名册印制录取通知书、邮政快递单等。各学院选派在编在岗且政治素质良好工作人员对本学院录取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进行分装、核对,确认无误后交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按教育部相关要求统一邮寄。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招生就业处将新生数据库按要求移交给教务处,并对当年录取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形成当年新生录取情况统计表,撰写招生录取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缴纳各省、区、市网上录取费用,收集各省、区、市各批次新生录取名册,整理装订后交学校档案室永久存档。
第十九条 招生就业处在每一批次录取结束后及时通过招生信息网公布录取信息,畅通社会知情渠道,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二十条 招生宣传工作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校生源质量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保证。通过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办学特色、综合实力以及考生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实现扩大学校影响、提高生源质量、吸引优秀学生的工作目标。
第二十一条 要多渠道、全方位、创造性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开展招生“云宣传”和现场宣传。根据招生工作不同阶段的实际需要,在学校官网、公众号上及时推送招生信息,使广大考生能够第一时间获取招生动态。各学院招生宣传内容须经招生就业处审核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网站应及时更新内容,使考生全面了解各学院的办学历史、办学特色、办学资源、师资力量、前沿动态和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学科特点和就业前景。各学院应积极利用网络平台,及时推送、展示学院动态和学生风采。
第五章 艺术类专业考试
第二十三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是指招收未列在自治区艺术类专业统考和联考范围内的其他艺术类专业(舞蹈学、播音与主持艺术和书法学)的考生参加的专业考试。
第二十四条 其他艺术类专业考试在学校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相关文件,制定艺术类专业考试实施方案,负责报名、缴费、组织协调考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学院制定本学院其他艺术类专业校考实施方案,成立学院专业考试工作组,并由学院主要领导分别担任负责人。专业考试工作组负责整个施考过程,包括提出考试计划、草拟专业考试实施细则、拟定命题人、评委及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名单,组织本专业考试、评卷、成绩整理以及考试各环节监督等。
第六章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是根据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对全体本科、专升本、预科生和研究生新生,通过人像比对系统对采集的人脸图像和身份证照片、录取通知书照片等进行比对核查新生身份的工作,严防冒名顶替。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研究生院要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并通过人像比对系统组织本学院新生进行人脸识别,对于无法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成功比对的新生,各学院应及时汇总具体情况报送招生就业处,并采取人工审核的方式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人工审核结果经院长、审核教师签字后报送至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对通过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录取新生的有关资格证明材料、通过享受国家和地方专项计划等政策录取新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核。对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对前期采取远程网络考核的研究生等录取新生组织有关专业考核复测。对专升本、研究生新生开展前置学历资格复核。
第二十九条 在新生入校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查。录取资格复查工作包括核查新生档案中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个人信息是否一致。对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由相关学院组织实施专业复测,对于入学专业复测不合格或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要登记汇总报送招生就业处,学校将组织专门核查。
第三十条 各学院逐一核查新生档案材料,如出现高考报名登记表、成绩与志愿表、体检表缺失,可根据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供的新生电子档案打印补全。还应核查新生高中阶段学籍档案、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高考加分等基本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中考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考生号、生源地、录取专业是否与本人一致(如有已变更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的请对照户口本或当地派出所证明进行核对)。
第三十一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学生要及时报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将会同相关部门核实,一经核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报到入学的取消其学籍,并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计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发现有涉嫌犯罪的,通过保卫处及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如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考试工作相关规定者,按照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