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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办公用品及耗材购置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2023年12月06日 11:01  点击:[]

包头师范学院

办公用品及耗材购置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公耗材采购管理,节约学校资金,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办公耗材,依据教育部 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84〕教供20号)、国家及自治区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包头师范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办公用品是指日常办公使用的各种辅助用具、用品;办公耗材是指日常办公使用的消耗性材料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家具、仪表、工具、教具等)。

一、办公用品分为教学用具、日常用品、办公耗材、宣传推广四大类。

(一)教学用具主要指教师使学生能直观、形象地理解教学内容所使用的各类器具。主要有:一般教学用具;专业教学用具;考试相关用具。

(二)日常用品主要指行政管理和配备办公室的教师日常日常生活中的需要用的物品。主要包括毛巾、肥皂、洗手液、卫生纸、烧水器、暖水瓶、牙刷、多功能插板、扫把、拖把、垃圾篓、桶装水等。

二、办公耗材是指日常办公时使用的消耗性产品,主要有铅笔、中性笔(芯)、橡皮、胶水、回形针、大头针、装订针、稿纸、信纸、便签、白板笔、固体胶、胶带、涂改液、档案袋、图钉、印台(油)、文件夹、档案盒、订书 机、计算器、打印纸、复印纸、传真纸、碳粉、硒鼓、墨盒、笔记本、信封、笔筒、刀具、宣传单、表格、文件头、财务账本、凭证等。

三、宣传推广主要指宣传展示学校发展等所需物品,主要有横幅、海报、网页制作、展板制作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四条 学校办公用品采购,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办公用品的采购纳入本单位年度采购预算,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预算范围内自行采购。

第六条 采购项目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政策执行。

第七条 采购项目中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数额较大的采购需要由各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进行询价比选,按照“性价比最优”的原则实施直接采购活动。

第八条 采购询价比选工作各由单位相关领导审核把关,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形成采购报告、比价结果报告等资料建档留存。

第九条 采购办公用品预算金额达到学校公开招标标准的按《包头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凡违规采购办公用品行为,学校不予报销采购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章 管理与责任

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的采购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主,不得采购高档物品作为日常办公使用,采购金额达到固定国有资产标准的,应按《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按照本规定实施采购活动后,应当通过建立台账、登记领用等形式加强对本单位办公用品的内控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办公用品购置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购货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依照本规定对各单位采购使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四条 国资、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办公用品集中采购相关单位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

第十六条 凡故意规避集中采购的,学校不予报销采购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包头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下一条: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23日 采购信息公开 (按合同备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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