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手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贷款是指我校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由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学生在校期间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助学贷款工作在学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开展。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与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以及贷款学生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的相关事项的协调、沟通和材料报送工作;负责助学贷款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贷款学生资格认定证明的审核和发放工作;贷款受理证明的收取和报送工作;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和沟通联络制度;加强贷款学生贷后管理及毕业生还款确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贷款资金的查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核实贷款信息;负责贷款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扣缴工作,并将剩余部分统一发放给本人。
第三章 助学贷款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对象为我校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第九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旗县(市、区);
3、学生学习成绩良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4、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生诚实守信,品行良好;生活简朴,不奢侈浪费。
第十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牧区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牧区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 助学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
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和额度
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后的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
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四条 本息还款
1、正常还款。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2、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8月31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申请助学贷款的程序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每学年申请办理一次,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准确填写申请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审批及发放流程
1、学生申请。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如实提交以下贷款申请材料至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1)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证明》;
(2)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和高校缴费通知单;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和就读高校未获得学籍地国家助学贷款证明;
(3)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
(5)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6)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贷款审批。由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对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申请学生与该中心签订助学贷款合同。
3、贷款学生于9月15日前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上交本人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收齐后以学院为单位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办理网上确认手续。
4、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确认信息后按合同约定将贷款金额划拨至我校指定账户。
5、学校财务处收到助学贷款后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完成学费扣缴、余款发放等工作。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组织续贷学生网上填写续贷申请,督促贷款毕业生进行网上“毕业确认”,并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使其履行贷款合同所承担的责任,按时还款;通过QQ群、短信平台、微信群等通信手段与贷款学生时刻保持联系。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如发生退学、开除、失踪、死亡等情况,学生所在学院需及时通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相关情况通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和该生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的,国家开发银行将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对多次逾期、恶意拖欠贷款的学生,国家开发银行将其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非内蒙古籍学生按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生源地助学贷款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