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认定程序,保证国家、自治区、社会、学校各项资助落到实处,实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预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措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精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三级贫困生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一)班级认定小组负责本班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民主评议结果进行研究讨论,确定贫困生认定资格条件及名单。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安排、部署全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审核各学院上报认定结果。
第六条 认定过程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量化参考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贫困生认定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八条 贫困生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每学年初,申请认定的学生向所在班级认定小组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包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贫困证明》。
(二)评议确认。班级认定小组组织全班学生根据申请材料并结合日常生活表现,按照《包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参考标准》确定申请人的分值。
(三)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班级认定小组上报的评议结果审核本学院贫困生资格条件及名单。
(四)公示上报。二级学院将贫困生认定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汇总建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通过的各档次贫困生认定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建立贫困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各学院留存保管好相关认定材料,加强贫困生档案建设。学校及各学院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选贫困生档案,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的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认定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原《包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包师学工字[2007]7号)同时废止,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包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参考标准
包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参考标准
项目
|
子项目
|
分值
|
情况说明
|
备注
|
加分项
|
家庭自然状况
|
孤儿
|
5
|
提供孤儿的相关证明
|
这些项目可多选累加
|
烈士子女
|
10
|
为国家、部队利益献出了生命
|
本人残疾/残疾军人子女
|
1-3
|
本人持有残疾证,一级残疾证加3分,二级残疾证加2分,三级残疾证加1分;残疾军人子女加3分
|
低保家庭、建档立卡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2
|
持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才可加分。
|
低收入家庭
|
1-2
|
1.以下情况加1分:
(1)父母健在,都有劳动能力,但双方平均月收入低于包头市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2)父母一方失去劳动能力、父母一方去世或父母离异后只由一方抚养。
2.以下情况加2分:
(1)父母健在,但都失去劳动能力;
(2)父母一方失去劳动能力、父母一方去世或父母离异后只由一方抚养,且月收入均低于包头市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家中
子女多
|
1-4
|
除本人外家庭中还有未婚配的在读学生者,选此项加分。大学生(非本人)每人加1分,高中生及以下每人加0.5分,以此类推。
|
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
|
2
|
1.因病致贫或负债才可加分;
2.家庭成员包括本人、父母、未婚配兄弟姐妹以及需要父母单独赡养的祖父母;
3.本项一次性加分,不拆分、不累加。
|
自然灾害
|
1
|
学生家庭所在地近一年内发生自然灾害,以政府公布为准,造成财产损失或影响收入。
|
其他特例
|
1-2
|
其他未涵盖的贫困情况,并附有证明材料
|
班级民主评议
|
班主任带领全体学生或评议小组测评排名情况
|
0-5
|
此项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把握。可以参考学生本人的《认定申请表》的填写情况,结合学生的日常生活表现,如:日常消费,旅游、在网吧玩游戏等娱乐活动的频次综合打分确定。根据日常表现证明不贫困者,可打0分
|
|
否决项(有使用以下用品或有以下行为者,不认定为贫困生)
|
|
电脑(包括平板电脑)
|
>6000元
|
除专业需要外,电脑价格超过6000元的不得申请认定
|
|
手机
|
>4000元
|
手机价格超过4000元的不得申请认定
|
|
化妆、护肤、香水类
|
>1000元
|
化妆、护肤、香水类总金额超过1000元的不得申请认定
|
|
吸烟行为
|
有吸烟行为的不得申请认定
|
|
备注:总分在3.5分(含)以上者被认定为贫困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