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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2018年11月23日 14:41  点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促进学生公寓文明建设,营造安全、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推进实施我校《“打造公寓文化,创建优良学风”正学树风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在学生工作处设立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在学生公寓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在学生公寓开展的所有活动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维护人身财产安全。

一、学生公寓住宿制度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将学生宿舍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负责具体安排学生的住宿。

第六条 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住宿费标准缴纳住宿费,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 学生须自觉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秩序,持有效证件进、出公寓,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留宿他人。

第九条 严禁学生在学生公寓从事销售、租赁、修理等经营活动。

第十条 学生因事、因病等事由不能回公寓住宿,须持所在学院批准的请假条,到本人所住公寓楼管理员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二、学生公寓作息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严格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公寓每天早上6:00开公寓楼门,晚上23:00熄灯并锁闭公寓楼门。

第十二条 严禁学生晚归,夜不归宿。因特殊情况晚归要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在门卫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

第十三条 来访客人须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经允许进入公寓,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在门卫室登记;会客时不能影响周围同学学习、生活,来访客人须在21:30前离开学生公寓。

三、学生公寓安全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等危险物品。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焚烧纸张或杂物,存放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物品。

第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私接电源,存放电饭煲、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电取暖器等电器。

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在宿舍吸烟、饮酒、赌博等。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宿舍给手机、充电电池等允许使用的电器充电时,必须本人在场,离开宿舍时应当及时拔掉电源插头,关闭电源。

第二十条 学生须妥善保管贵重物品,不在宿舍内存放大量现金,离开宿舍须将门窗锁好。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私自更换宿舍门锁,钥匙不得借与他人,丢失钥匙要及时报告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 严禁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条 宿舍发生火灾事故时,学生应当立即报告公寓工作人员,并拨打“119”报警。

第二十四条 宿舍发生刑事、治安等事件时,学生应当立即报告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及学校保卫处,并根据情况拨打“110”报警;如有人员受伤,及时拨打120急救中心,在场学生应当自觉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四、学生公寓卫生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生须自觉维护学生公寓公共环境,积极参加学生公寓公益活动,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内。

第二十六条 学生须主动清扫宿舍卫生、整理内务,保持宿舍清洁。自觉服从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及张贴标语、漫画、传单等。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打球、踢球;熄灯后,严禁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

五、其 它

第三十条 学生要爱护学生公寓公共财产,不得私自拆装、调换,因过失损坏公物应当照价赔偿。

第三十一条 禁止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公寓。学生调整宿舍时,不得擅自搬迁公共物品。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离校,须经工作人员对宿舍公共财产验收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包头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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