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保障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教体艺〔2007〕7号)等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指学校组织的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它活动。学生军事训练作为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按照统筹安排、遵循规律、注重实效、分类指导的方针组织实施。凡正式录取到我校的本科、专科学生都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活动,军事训练一般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内完成。
第三条 学生军事训练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知识,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国防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装部,负责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学院党政领导担任,主要任务是按照学校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做好本学院学生军事训练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在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学校与部队联合成立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组织机构,一般设置军训团、军训营和军训连。
(一)军训团团长由承训部队首长担任,政委由武装部领导担任,副团长、副政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及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计划,部署安排学生军事训练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军训营、军训连及各学院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军训汇报表演和评优表彰活动。
(二)军训营营长和军训连连长由承训教官担任,主要职责是:按照军训计划组织和指导参训学生完成规定科目的训练任务,与教导员、指导员配合共同做好参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成绩评定工作。
(三)军训营教导员由各学院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检查、督促各军训连的训练工作,加强对全营参训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认真督导和规范各军训连对参训学生的考勤管理、成绩评定,落实考勤制度。
军训连指导员由各学院班主任担任。主要职责是:协助军训连连长组织本连参训学生完成计划规定的训练科目内容;做好本连参训学生的考勤、成绩评定、评优以及思想政治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学生军事训练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一)工作会议制度。学校每年召开军事训练工作会议,研究、协调、部署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根据情况适时召开国防教育领导小组会议、学校与部队联席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二)检查评估制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要求,本着“以评促建、以评促改、重在建设、重在发展”的原则,认真做好校内自评及迎接上级评估检查工作。
(三)安全预警制度。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预案,学校相关部门要重视学生军事训练的安全教育工作,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在军事技能训练、枪支实弹射击、交通运输、饮食卫生等方面发生事故。
(四)评优奖励制度。武装部全面掌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情况,树立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集体备课制度。军事理论教研室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和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要求,组织军事理论课教师按照课程教学要求集体备课,并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学效果。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考核
第九条 武装部下设军事理论教研室和军训办公室。军事理论教研室负责国防教育、军事理论课教学及其成绩考核;军训办公室负责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成绩评定,完成武装部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生军事理论课教员由本校教师担任。从事军事理论课教学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军事素质、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职业道德素养和组织管理能力。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帮训教官由武装部负责与驻地部队联系聘请。帮训教官应当具备良好的军事素质、道德素养以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军事训练内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中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军事理论课教师在从事军事理论教学时应着专武干部服装。
第十三条 学校应重视对军事理论课教师的培训和培养,鼓励和支持军事理论课教师通过在职学习、外出培训等途径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军事理论水平以及学历、学位层次。
第十四条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是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各占2学分。
第十五条 军事理论课成绩由军事理论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和考试情况评定;军事技能训练成绩由军训连长、指导员根据军事训练科目完成情况、内务卫生和考勤表现等评定。
第十六条 因特殊疾病不能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在训练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武装部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免训。
第十七条 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当年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训练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武装部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方可缓训,缓训学生一般参加下一年新生军事技能训练。
第十八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请假时须持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请事假须有必要的事因证明,请假1天由军训连连长、指导员批准,请假2天由军训营营长、教导员批准,请假3天以上由军训团领导批准,未请假缺训按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学生必须遵守有关条令、条例要求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不能取得学分,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在校学生的必修课,学校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协作,保证军事技能训练与军事理论课教学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参训学生人数确定军事训练经费,按财务管理体制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经费主要用于课程建设、教师业务培训费、课时津贴和军事理论科研费用等;军事技能训练经费主要用于训练期间帮训教官、助理教官的生活补贴、训练器材、车辆运输以及其他工作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军事训练要求,充分调动校内现有资源,不断加强军事技能训练场地、训练器材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军事理论课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二十四条 严格实行学生军事训练意外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各部门在军事训练期间应重视参训学生的安全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认真排除。保卫处要做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期间的安全巡查、秩序维持、交通维护等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军训办公室组织开展“三优一先”评选活动,对在军事技能训练中表现突出的教官、组织者、学员、军训连分别授予“优秀教官”、 “优秀组织者”、 “优秀学员”、 “先进连队”荣誉称号,评选比例分别为20%、30%、15%、20%。评选标准如下:
(一) 优秀教官评选标准为: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熟练掌握训练技能;严格落实训练标准,示范准确,效果明显;掌握全连人员的思想情况,关心爱护学生,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增进团结,保证军训任务的完成;耐心细致地指导学生搞好内务卫生,做好学生训练考评。
(二) 优秀学员评选标准为:服从命令,勇敢顽强,严守纪律;勤学苦练,熟练掌握动作要领;互帮互助,团结同学,热爱集体荣誉;内务卫生优秀,作风优良;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训。
(三) 优秀组织者评选标准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要求自己,不随意离开训练场地;积极协助教官完成训练任务,所在连队汇报表演成绩优异;严格落实安全预警制度,在训练中未发生任何事故;在对参训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知识教育、日常考勤、成绩评定等工作方面表现突出。
(四)先进连队评选标准为:指导员主动配合连长开展军事技能训练,组织周密、落实到位,按时、按质完成训练任务;参训学生训练刻苦、素质过硬、集体荣誉感强,在训练中互帮互助、团结友爱、好人好事突出;组织纪律性强,不迟到、不早退,出勤率达到95%以上;训练考核成绩、会操表演成绩优异。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