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 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支出。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面为在校生的28%,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4400元、3300元、2200元三个档次。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或评审期前违纪已解除;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关心集体,懂得感恩,富有爱心,积极参加义工服务;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本学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包头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由班主任主持召开班会,对本班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评定,并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获助学生资格条件及名单并在班级内公示1个工作日;
(三)二级学院审查公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审条件和规定,负责对各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部;
(四)学校研究审定。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最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足额分10个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入伍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次月起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由于个人原因办理退学手续的,从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学生正常的生活费支出,不得挥霍浪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遵章守纪。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起施行,原《包头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包师院办发【2021】14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