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
(包师院办发【2021】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全面发展,促进学风、校风建设,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 评优标准及比例
第三条 “三好学生”评选标准及比例:
(一)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二)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无违纪现象;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有较强的实践研究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勤奋学习专业知识,努力拓宽知识面,本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的名次居所在班级人数的前30%,学业成绩的名次居所在班级人数的前20%,学习成绩优良,无未获得学分课程,所在宿舍文明程度良好;
(五)“三好学生”评选名额为本学院学生总数的5%。
第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标准及比例:
(一)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无违纪现象;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
(四)评审期内担任学生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工作作风踏实,能出色完成任务,工作实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六)学习勤奋努力,刻苦钻研,学年内无未获得学分课程,本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前50%,所在宿舍文明程度良好;
(七)“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为本学院学生总数的4%。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标准及比例:
(一)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坚定理想信念,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二)品德优秀,文明修身,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能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团结带领广大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善于做同学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完成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因学生工作获得相关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者优先;
(四)大学期间的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前25%;
(五)大学期间获得过奖学金(至少一次),无未获得学分课程,所在宿舍文明程度良好;
(六)“优秀毕业生”评选名额为毕业生总数的16%。
第六条 评选必须坚持优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得突破规定比例和名额;对在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发明创造等方面有较好表现的,或在全国或地区性赛事或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破格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可优先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不受指标限制。
第三章 评选办法及程序
第七条 评选工作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各学院根据本
办法制定评选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自治区级评选按上级有关规定在本办法基础上择优推报。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提出参评申请;
(二)班级进行民主推选、公示;
(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学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评优由本学院组织表彰和奖励;校级、自治区级评优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原《包头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包师院办发〔2018〕32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