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四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位居班级前40%,前一学年无未获得学分课程;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度内,获得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奖学金。
第七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由班主任主持召开班会对本班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报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二级学院审查公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审条件和规定,负责对各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审查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部。
(四)学校研究审定。学生工作部对各二级学院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最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将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代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诚信感恩励志教育,引导学生进一步严格要求自我,合理使用奖学金。
第十一条 在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评定资格。已获得奖学金的,追回所发奖学金和证书,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校对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