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给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纪律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专科、预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纪律处分从处分下达之日起生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以6个月为期限;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以12个月为期限。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二)勾结校外人员或本校学生违反本规定者;
(三)对工作人员、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一次违纪,触犯本规定中多项条款者;
(五)屡教不改或因同一行为多次违纪者;
(六)策划、怂恿违纪行为、积极参与违纪行为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者;
(七)胁迫他人参与违纪行为者;
(八)在处分查处期间或在纪律处分期间,另有违纪行为者;
(九)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和提供证据者;
(十)为犯罪嫌疑人作伪证或者为当事人出具伪证者;
(十一)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十二)殴打教师或管理人员的;
(十三)事后又寻衅滋事或报复他人的。
第七条 除考试违纪(作弊)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并及时改正者;
(三)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第八条 对于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违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机关或授权组织不予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不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违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拾物不还、骗取保险理赔金、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酬金、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以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侮辱、漫骂、威胁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或偷阅他人电子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转让、涂改、伪造各种证明、证书、证件、证券、票据、成绩单、请假条等材料,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捏造虚假事实反映问题,填写虚假信息,影响学校正常工作和声誉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助学金申请及其它评奖评优工作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商业性娱乐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涂写淫秽文字、书画,制作、传播、观看淫秽书刊、音视频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窥视、滋扰等流氓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司法机关如做出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行为认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擅自举办募捐,或从事非法商业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在校园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宗教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骗取、勒索公私财物,冒领他人存折、汇款单、邮件单,拾捡他人有价证卡后消费使用、持他人电子产品消费等行为,对违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故意污染、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扰乱校园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制造事端扰乱学校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或扰乱课堂教学、实验、考试等秩序者,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不服从管理,顶撞威胁管理人员,妨碍、拒绝有关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休息,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不服从传染病防控工作相关管理规定、扰乱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管理秩序,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生隐瞒自己与确诊、疑似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的接触史,未向学校报告擅自离开现居住地,隐瞒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对上述行为进⾏谎报、瞒报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学生进出校门、宿舍等场所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拒绝配合测量体温等传染病疫情防控⼯作相关检查,或不遵守佩戴⼝罩等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每日应按照学校要求如实填报“健康日报系统”,对于累计三次及以上、无故不按时填报或不配合学生健康日报工作的,经反复提醒教育仍不遵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封闭管理期间,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必须履⾏请假手续。未经审批同意或伪造证明私自离校、未按时返校销假,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无故不及时参加统一要求的传染病检测、故意逃避检测、找⼈代替检测、伪造检测结果或相关事实的,视情节给予相关⼈员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根据疾控部门及我校相关规定有必要采取隔离措施的情况,学生拒绝配合或不遵守隔离期间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身体出现疑似传染病症状的,应主动向学校报告,不主动报告,或存在瞒报、谎报、漏报等情况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捏造、散播与传染病疫情相关的谣⾔或者不实信息,攻击他⼈或者有关机构、侵害他⼈权益,或直接恐吓、威胁他⼈安全,干扰他⼈正常生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妨碍、干扰学校传染病防控相关工作的,对全校师生健康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已知自身感染传染病病毒,故意接触他人、参加聚会、乘坐公共交通⼯具、到公共场所活动的,或有其它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扩大疫情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以上各条款,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时,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制作发布计算机病毒,干扰网络的正常运行,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学生在学生公寓吸烟,给予批评教育;
(二)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学生宿舍、床位者,责令恢复原来状况,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私自更换、加装门锁的,转借钥匙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将动物带入公寓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随意动用、损坏消防器材等设施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学生不得人脸识别后让他人进出公寓,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学生不按要求规范人脸识别、或绕开人脸识别系统、或尾随他人进出公寓,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学生晚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学生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使用违禁用电器的,没收违禁用电器,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学生人为损坏门禁系统设备,照价赔偿,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学生在无突发情况下,触碰紧急按钮,发生门禁系统停止工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在宿舍存放如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易腐蚀、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四)学生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五)在宿舍内留宿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内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没收赌具赌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具、赌博场所、赌资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围观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校外赌博者,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罚结果,结合本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未参与打架的寻衅滋事者(包括用言辞或其它方式激化矛盾或引发事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有以下情节的,加重处分:
1.在打架事件中起到策划、唆使、激化矛盾等作用的;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严重的;
3.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
4.参与结伙斗殴的;
5.持械打架的;
6.故意寻衅滋事的;
7.造成伤害的;
8.不积极承担过错责任的。
(四)有以下情节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2.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3.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将酒精类饮品带入公寓、教室或其他学生活动场所,违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喝酒滋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节数(上课、实验、实习,每天按实际授课节数或规定节数计;集体活动按每天4节课计)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10—19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服从监考老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被认定为扰乱考试及考场工作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曾因考试受过纪律处分,凡再次考试违纪者,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五)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5.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以及涉嫌违法的行为,可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学院依据教务处提供的《教务通报》,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住宿违纪,由公寓管理部门和学院负责调查核实,向学生工作部提交事实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其他违纪或学院内学生之间发生的违纪事件,由本学院负责调查核实,保卫处配合;不同学院学生之间发生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学生工作部负责,相关学院配合调查核实;校内学生与校外人员发生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工作部。
第二十九条 涉嫌发生治安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应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保卫处做好协调工作。
第三十条 负责调查核实的部门(学院)应在事情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提交事实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不能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的部门(学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提交的,于截止日前一日向学生工作部提交延迟说明。提交的事实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要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事实材料应得到当事人的确认。
第三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学生违纪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均由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部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处分告知与送达
第三十二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之前,学校通过学院告知学生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对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生违纪事件,各学院
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前要向其监护人通报违纪事实,在处分决定下达后要告知处理意见。
第六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与违纪处分解除
第三十六条 处分期间,违纪学生应该主动进行自我教育,积极悔改,提高认识,每月向学院提交一份思想状况汇报材料。
第三十七条 处分期间,班主任每个月、辅导员每三个月通过谈话、向宿舍其他同学了解等方式掌握并记录一次学生的思想和生活状况;分管领导在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时,要和学生做一次深入谈话,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
第三十八条 处分到期,违纪学生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应向学生工作部递交《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期间思想状况记录表》和违纪期间思想总结汇报材料;处分到期未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或到期不符合解除条件者,不予解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纪学生在处分期内有见义勇为等突出良好表现等行为的,学院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包师院办发〔2021〕14号)同时废止,上位法修订或失效的,本办法中相应条款将做对应修订或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