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研究生授予的学位为硕士。按法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等四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按学年定期进行。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学位证书,并将学位授予名单等有关材料报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该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及其他必修环节,通过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五)通过国家外语四级考试。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者。
(二)参加邪教或其他反动组织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三)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过“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明显悔过表现者。
(五)所修课程不符合培养方案规定或成绩不合格者。
(六)在科学研究及学位论文工作中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
(七)申请学位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者。
第五条 硕士学位的申请、审批与授予
(一)本人申请。符合上述第三条所列条件的研究生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硕士学位申请书》,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出硕士学位申请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和科研成绩及有关情况进行评议,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在听取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情况的汇报及审议有关材料及问题后,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即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议的日期。
(六)学位授予结果在研究生处网页公布。
第六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学位获得者在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情况、论文撰写及学位申请中有舞弊作伪等行为或有异议并经查实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