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包头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研究生处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因特殊原因请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
(二)体检复查(入学三个月之内)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一年不能治愈。
(三)违反国家招收研究生工作规定,有徇私舞弊行为。
(四)入学前发生严重违法违纪。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包头师范学院正式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新生进校后要进行体检,对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研究生,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离校治疗,并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后离校,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研究生须按时返校,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照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应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第六条 研究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教师应根据研究生到课情况适时点名登记,并将研究生出勤情况报研究生所在学院。
第七条 除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外,研究生应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的须按有关规定填写《研究生外出申请表》,履行请销假手续。需要离校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时间在两周以内的,由所在学院批准;两周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八条 研究生因病或特殊原因请假,应填写《研究生请假申请表》,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批准;超过一周的,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休学。在一学期内,研究生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时,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均按旷课论处。对一学期内旷课达10节以上的研究生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旷课达20节以上的研究生,勒令退学。
第十条 研究生上课缺席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须重修。
第十一条 各类课程考试期间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须于考试前一周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应参加该课程下一轮的正常考试,不及格的须重修。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处。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须在考前或考试当天持医院就诊病历和病休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旷考者一律重修。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和维护考试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的,取消其考试资格,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以零分记。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实践,并按要求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未经注册选修的课程,不记成绩。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应以分数或等级记入研究生成绩单。
学位课程原则上一律要求考试,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选修课考核可由各学院自行确定为考试或考查;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科研实践等实践课程以考查的方式进行。
考试课程学业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全部学分;60分—74分的,可获得少于该课程应得学分25%的学分数;60分以下的无学分。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予以评定。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全部学分,不合格者无学分。重修课程的成绩,以实际获得分数或等级记入研究生成绩单。总学分按整数统计(四舍五入)。
第十五条 学分规定:
(一)研究生必须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课程学习,获得相应学分。
(二)研究生在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后,可按照导师的指导,依据个人潜力和兴趣等选修本校或其他学校课程,研究生处认定其选修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的,一般应在原专业所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因导师调离本校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而本专业又确无适合的指导教师。
(二)因导师转聘其他专业,根据培养的连续性要求和研究生意愿,转入导师所在新专业继续培养。
(三)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有专业名称撤消或合并。
(四)因国家需要,要求特定专业的研究生转入适应社会和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的新专业。
(五)研究生在读期间发生不可预测事件,造成在原专业培养存在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六)研究生因兴趣、专长等原因,又能以材料证明其在拟转入专业具有发展潜力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研究生应提交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一篇以上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3篇以上论文,且提交的论文内容必须与拟转入专业一致。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入学后第一学年内提交转专业的书面申请。
(二)因转专业需要调换导师的,须有原导师同意转出的意见和拟转入专业学位点负责人同意接收的意见;拟转入专业跨学院的,须由所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将上述材料报送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四)研究生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学院和研究生本人。
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专业后,对其学业进行如下要求:
(一)须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满规定学分(转入前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中相近课程的学分有效。其它课程学分,可作选修课学分计入本人学习成绩档案);
(二)跨专业学习的,须主修新专业两门以上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
(三)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要求转学。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继续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培养方式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转出我校的研究生须经两校同意,在拟转入学校发出同意接受函件,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区转学者,由自治区教育厅与拟转入(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定,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研究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
(二)须按研究生录取时的专业转入我校,不得要求转专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且修养时间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学时的。
(二)研究生本人提出休学申请的。
(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须填写《包头师范学院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校研究生处批准。休学研究生应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一年内必须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复学
(一)研究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后,应于复学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填写《包头师范学院复学申请表》,按规定交验有关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的研究生应参加原专业下一年级的学习。
(二)因病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者,由校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报研究生处批准。
(三)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三)经医院确诊,因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天后,即视为送达。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纪委监审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肆业证书。无故超过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且在德、智、体各方面均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其毕业,并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如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
(二)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修满规定的学分,学位课程成绩优秀。
(三)具有较强的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在学期间,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不包括增刊和论文集)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并通过答辩。
第三十三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审批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包头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由导师提出书面意见,经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并批准。
(二)研究生须于毕业的一年前提出毕业申请。
第三十四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外审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该项工作于每年4月下旬进行。通过论文评审者准予进行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三十五条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缴纳的学费与其他正常毕业研究生学费相同。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因休学等原因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内没有完成课程学习任务,或未按时提交学位论文,或提交的学位论文没有通过审核的,可申请延期毕业。硕士研究生至多可申请延期2年毕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有一门以上学位课程或两门以上非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重修且考核成绩合格者,可以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可视为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为其出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出国学习
第四十条 在校研究生联系出国学习所需的成绩单和在读证明,须经所在学院出具申请,由研究生处审核办理。
第四十一条 凡与国外高校交换培养或联合培养的在校研究生,均须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和外事工作的规定,由研究生处参与签署交换培养或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学校的管理职责、专业和课程选择、培养年限、学分互认等事宜。此类研究生的选拔推荐、审批和相关手续的办理,依据选拔公派出国学习研究生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自费出国学习的在校研究生,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到研究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