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审定并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按学科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其相应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未能出席者,若有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表决则视为出席。在特定情况下,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学 位评定委员会可以通讯评议方式进行学位评议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和学位申请
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学术素养和学术道德,身心健康,在规定的培养年限内完成该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考试、考核合格, 修满规定学分,导师认为学位论文质量符合授予学位条件,通过 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掌握一门外国语,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有明显政治立场错误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三)学位论文或发表的学术论文有严重抄袭、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所修课程不符合培养方案规定或成绩不合格者;
(五)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各类处分未撤销者;
(六)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认为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八条符合硕士学位申请条件者,按照学校具体规定提交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申请。
第四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学位论文应在遵循科学道德、遵守科学精神的基础上,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者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条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理论上或实践上对本门学科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的结构一般应包括:引言、实验或论证、结论和一定数量的中、外文参考文献等几部分。在学位论文正文之前,一定要附有中、英文摘要。论文的内容要求词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洁。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正文一般不应少于3 万字,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正文一般应不少于 2 万字。具体要求按《包头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修订)》执行。
第五章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所有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必须通过论文复制比检测方可进行评阅。评阅人不少于2 人,一般应由在本学科、专业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及以上职务的校外专家担任。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可送交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行业专家的职称要求可适当放宽)。专业学位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学位论文评阅人条件有具体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论文评阅人根据《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中的评审标准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细致地评阅,写出评阅意见及修改要求,并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给出明确意见。评阅人意见分为以下四类:
A.该论文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同意参加论文答辩
B.该论文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同意修改后参加论文答
辩
C.建议修改后再送审,合格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D.该论文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对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
(一)2 名评阅人意见均为 A 或 B 的,可进入答辩环节。
(二)1 名评阅人意见为 A 或 B,1 名评阅人意见为 C 或 D 的,增聘 1 名评阅人,由培养学院负责送审并承担费用。若第 3 名评 阅人意见为 A 或 B,可进入答辩环节;若第 3 名评阅人意见为 C或 D,不可进入答辩环节。
(三)2 名评阅人意见均为 C 或 D,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阅人意见和学位论文情况作出是否增聘评阅人的决定。
1.若决定增聘评阅人,由研究生院和培养学院各增聘 1 名评
阅人,分别负责送审。若增聘的2 名评阅人意见均为 A 或 B 的,可进入答辩环节;若增聘的 2 名评阅人中有 1 名的意见为 C 或 D,不可进入答辩环节。
2.若决定不增聘评阅人,该学位论文不可进入答辩环节。
(四)进入答辩环节前,所有研究生根据评阅人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未进入答辩环节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当年学位论文答辩。经修改后的论文可在下一年度申请评阅,若通过评阅可申请答辩,若未通过则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第十五条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评阅人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保密。
第十六条学位申请者本人如对评阅结果有异议,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评阅人的意见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同意答辩作出决定。
第六章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是研究生申请学位及毕业的必经程序,是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提高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实行的论文终审制度。它是研究生毕业成绩评定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对研究生培养及其研究成果的一次综合检查。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答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研究生答辩的严肃性和学术性。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凡在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思想政治审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通过学位论文评阅,经过指导教师同意后均可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各培养学院结合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内容和格式要求等对申请者进行答辩资格审核。
第十九条答辩工作组织
(一)答辩工作应在硕士学位论文通过评阅和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后一个月内以公开方式进行。预答辩由各培养学院自行组织。
(二)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 名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学术型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1 名;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答辩委会委员中,校外专家一般不少于 2 名并应有来自相关行业的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委员中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答辩人的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会议,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三)各培养学院在答辩前一周内应将答辩方案上报研究生院备案。答辩方案应包括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答辩时间和地点、答辩程序、各组拟答辩研究生名单及论文题目和答辩相关要求等。
(四)各培养学院在正式答辩前三天在指定位置张榜发布或网络发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公告。
第二十条论文答辩的举行及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研究生应提前15 分钟到答辩地点。拟答辩研究生做好论文报告准备,着正装参加答辩。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三)答辩秘书简要介绍申请人资格审查情况。
(四)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应着重阐述论文的创新之处、自己的见解和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时间不少于15 分钟。
(五)答辩委员应依据理论与应用相结合、深浅适中、难易搭配的原则,提出3-4 个问题,由答辩者回答。
(六)答辩会休会。
(七)答辩委员会召开会议,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对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委员们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对是否通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八)答辩会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投票结果。
(九)答辩委员会成员在《包头师范学院授予硕士学位登记表》中“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栏签署意见并签字。
(十)主席宣布论文答辩会结束。
(十一)答辩中,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做好详细的记录或录音。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研究生必须至始至终参加答辩会,不得离席或早退。
第二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的结论
(一)只有同意票达到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时,答辩委员会方可作出通过论文答辩及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若同意票未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论文答辩为不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申请者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论文答辩。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二十二条答辩后工作
(一)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情况以简报形式并附图片进行信息发布。
(二)答辩者在答辩结束后应结合答辩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完善,由导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对论文情况认真检查,并签署意见。修改后的论文不再进行检测,后果由导师和答辩者本人承担。
(三)答辩后一周内,各培养学院将学位审批材料和学位论文终稿按要求报送研究生院。
第七章学位审定及授予
第二十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及学位论文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名单,并以一定方式进行公布。
第二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在听取汇报和审议有关材料后,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名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决定授予硕士学位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授予结果在研究生院网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能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授予学位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学位获得者在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情况、论文撰写及学位申请中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并经查实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追回原发的学位证书。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各学科可根据本学科实际,制定不低于本细则的学位授予要求和标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在培养方案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包头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办法(修订)》《包头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办法(修订)》《包头师范学院研究生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包师发〔2012〕5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执行期间,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相关学位申请出台新规定,或我校对研究生在学期间教育、教学管理办法有新要求,则学位申请者在申请学位时,必须按有关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