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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修 订)

2022年12月01日 09:54  点击:[]

包头师范学院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修 订)

留学生公寓是留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对留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把严格管理与优质服务结合起来,创造安全、文明、优雅的生活和舒适、安逸的学习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房规定

第一条 所有申请校内住宿的留学生须按时交纳住宿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需向宿舍管理人员交纳房间物品押金;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第二条 留学生入住前需对房间配备的物品进行清点,并和宿舍管理人员提供的《房间物品清单》进行对照,二者相符后在《清单》上签字;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遗失需照价赔偿。

第三条 校内住宿的留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住宿,在需要时必须接受宿舍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和调配,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调宿者,原则上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待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条 留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自觉按时熄灯就寝。留学生公寓周一至周日早6:00开门、晚上23:00关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返回公寓者,须凭证件在宿舍管理人员处登记后方能进入。严禁从室外攀爬进入公寓。不得晚归,严禁夜不归宿。

第五条  留学生公寓内所分配锁匙只准本人使用,不得私配或转借他人。不得转让、转租自己的床位(房间)。未经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同意,留学生宿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经允许,不得向宿管人员借用他人房间钥匙。

第六条  留学生假期回国、旅游、探亲访友,要在离校前告知宿舍管理人员,并按时学校学期要求返校。

第七条 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他人房间;不得私自搬换、多占或拆除家具设备;不得擅自改造和损坏公寓内的公共设施;不得自行油刷和涂写室内外墙壁;不得私自增添大件家具设备,占用他人的生活空间。对违反者除责令恢复原状、照价赔偿外,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严禁赌博、酗酒、吸毒、偷窃、打架斗殴等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纪律的行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物品或淫秽物品进入公寓;严禁在公寓内进行推销、传销或其它经商活动;严禁在公寓内生火或焚烧物品。严禁在公寓内抽烟及乱扔烟头。禁止在房间内饲养宠物。对携带物品离开宿舍者,宿舍管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检查时,当事人应接受检查并登记备案。

二、缴费规定

第九条   入住时应交纳房间物品押金和钥匙押金。如有房间物品损坏丢失,需照价赔偿。

第十条  留学生应根据学校留学生住宿收费要求一次性付清房费。离校前住宿天数在15以内按半个月房费标准收费,如住宿天数在15以上按一个月的房费标准收费。

三、 用电规定

第十一条 留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自付电费。

第十二条  严禁在房间内使用电磁炉、电暖器、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 没收所用电器, 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严禁盗用公用电源。

第十三条  房间内电器或电路发生故障时,须报告宿舍管理人员,由学校物业维修中心派电工进行检修,严禁自行拆卸或修理。

第十四条 严禁私拉电线及私拆电箱。房间内无人时,所有电器须断开电源,以免发生火灾。

第十五条 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火灾等事故,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后果严重者,将受到校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会客规定

第十六条  来访者须出示身份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方能会客。并须履行下述手续,遵守下列规定:

一、来访者按规定凭有效证件做好登记,探访完毕,来访者应在管理员处签字并注明离开时间。无有效证件者,宿舍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寓。

二、会客时间:周一至周四、周日:9:00——21:30;周五、周六、假日:9:00——22:00

三、超过会客的规定时间,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请来访者离开公寓。

五、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 遵守道德规范,养成文明习惯。公寓出入口、走道、楼梯等公共部位必须保持畅通和空旷,不得在以上地方停放自行车和堆放物品。若有私人物品放在公共场所超过二日,宿舍管理人员可作无主物品处理。保持公寓楼内整洁美观和盥洗室的清洁卫生。不向楼外投弃任何物品。垃圾要倒在指定地方。

第十八条 下水道因卫生不清洁造成的堵塞由责任人承担其维修费用,如无法明确责任则由留学生与公寓平均分摊。因设备老化等引起的维修维护由公寓承当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保持留学生公寓楼的安静,不得在留学生公寓楼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如跳舞、大声喧哗、酗酒、大声放音乐、举办聚会等。由此引发和中外学生的争吵、冲突,产生不良影响,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凡在留学生公寓使用计算机等网络设备的留学生,须遵守校网络中心相关管理规定。用户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及社会公德的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二十一条 自觉维护公共厨房的设施,注意节约用水,定期打扫,保持公共厨房清洁卫生。在公共厨房做饭时应安全使用炉具,必须按使用说明和有关规定操作。严禁把厨余垃圾倒入水池内。做饭后及时把个人锅具带离厨房。切勿在使用厨房电器时离开厨房。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事故者,须赔偿损失,后果严重者,将受到校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禁止把厨房内的共用电器私自带离厨房使用。

第二十二条 毕(结)业离校时或搬往其他住所时,应做到文明离寝,在规定时间内搬离留学生公寓。在打扫干净房间、交回房间钥匙、房间物品无损坏、电费已交清的情况下退回房间押金。室内遗留物品,学校有权进行处理。如未经同意而继续滞留公寓或在公寓内存放物品者,因宿舍清扫、维修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留学生本人负责并须按规定交纳其滞留期间的住宿费用。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未向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报告而擅自离校超过一个月,学校有权清理其房间和床位。个人物品代为保管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不领取,学校有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应尊敬宿舍管理人员,认真配合学生工作部、学校保卫处、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等部门组织的卫生检查、安全检查活动。留学生在公寓的表现与奖学金评定、奖学金评审挂钩。

第二十五条 以上管理规定须认真遵守,如有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校纪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依规定勒令退学。

第二十六条 对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影响留学生公寓安全和正常秩序的其它现象,将参照相近条文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心    

20225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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