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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6年01月04日 14:2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治学中的积极作用,发扬学术民主,使学院重大学术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包头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评议、咨询、协调组织,是学术上的最高权威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党的教育、科技工作各项方针政策,树立求实、创新、与时俱进的思想,发扬学术民主,提倡协作精神,倡导良好学术道德,促进学院学术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学术造诣深、业绩突出、学风严谨、作风正派、有全局观念、办事公道的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不超过20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按学科分设若干小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不同学科领域的有关业务问题,组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章 产生办法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院系或相关职能部门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委员离职、离岗后,委员资格随即终止。在非换届时,学院党政联席会可根据需要决定增补或调整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调整或重新组建。其成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一般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若有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替补委员。

第四章 议题审议程序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议定重大事宜。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如有临时性的议题需要审议,各单位可将议题报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由秘书长报请主任同意后,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或相应的学科组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直接对学院负责,不得片面代表本单位利益,不得在会外擅自泄露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可邀请院内教授、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教授、专家意见。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应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对真理执着追求的精神,在审议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不正之风。如发现委员违背原则搞不正之风,学术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受理教职工就审议问题所提出的投诉。投诉意见可送秘书长,由秘书长呈送学术委员会主任。投诉意见也可直接送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五章 职 责

第十六条 审议学院专业设置及学科建设和科研事业发展规划,讨论科学研究有关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咨询和论证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中带有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审定学院科研项目及学院各级各类课题的研究进程和验收工作。评审科研成果,鉴定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受理有关我院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第十九条 审查拟上报的各层次科研项目,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学院重要科研项目资助的立项申请和设立的各类基金计划项目(如学术专著出版资助)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审定科研机构的设置,对科研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选拔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荐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对学院拟聘客座教授进行资格审定。

第二十二条 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工作先进个人或集体。

第二十三条 指导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的联系。

第二十四条 审核、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受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200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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