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党委会议规范、高效的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坚持紧密联系学校实际,坚持对事业认真负责的态度。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科学决策,议大事、把方向。
第五条 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党委班子集体的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
第六条 集体讨论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须回避。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㈠传达、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校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的实施方案和重大举措。
㈡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发展规划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
㈢讨论决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基本(重要工程)项目和财务预算方案。
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研究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设置和调整;讨论决定各级干部的任免,讨论决定副处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决定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进修、考察、访问等;
㈤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年度进人计划。
㈥讨论决定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以学校及以上名义对教职工进行的表彰、奖励。
㈦讨论决定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的规划和举措。
㈧讨论决定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㈨讨论决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㈩研究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工作,离退休工作,以及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按照“三重一大”规定须经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
(十二)其它需经党委会研究或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议组织。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议题确定。党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经党委书记事先与校长充分酝酿和磋商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凡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重大议题,应经分管校领导或党政办公室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再提交会议。重大问题须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于会议前2天提交党政办公室。党委会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凡校党委成员各自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属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会议题。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1天通知到各位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所需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委员对会议日期、议题、材料和列席人员有异议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提出。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校行政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书记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列席讨论相关议题的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一般为学院、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人员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十八条 参会要求。党委会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可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告知会议主持人,会后可查阅会议记录,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或党政办公室主任转告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党委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成员应畅所欲言、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会议应一事一议,有议有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应暂缓表决。
第二十条 会务工作。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包括收集汇总议题、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做好会议材料、记录和纪要及执行情况反馈单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下达相关部门贯彻落实。需要在全校范围内告知的内容,在校园网等媒介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
第二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决议的督办,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执行情况,重要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党委会报告。各单位执行会议决定的情况列入对其工作考核范畴。
第二十四条 由于情况变化而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一般应提交党委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党委书记征求副书记或分管的党委委员意见后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集体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包头师范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包师党发[2006]09号)同时废止。本规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