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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暂行)

2016年06月20日 10:2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活动,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校际合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周到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考虑边疆地区特点的原则。

第二章 公务接待范围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校级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公务接待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校级公务活动接待

校级公务活动接待范围: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国家、自治区、市领导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兄弟院校校级领导;以学校或校领导名义邀请的领导和来宾;参加经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开展的各类活动的领导和来宾等。

校级公务活动由党政办公室牵头组织接待,并负责落实接待费用。

(二)非校级公务活动接待

非校级公务活动接待范围:兄弟院校、协作单位所属部门负责人来校访问、交流;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处室负责人来校联系工作;来校兼职、兼课,应邀来校讲学的教授、专家、知名人士;各二级单位主办或承办的各类会议、活动等。

非校级公务活动由校内对口部门、邀请部门、主办或承办部门负责接待,并负责落实接待费用。

非校级公务活动中如有重要来宾,须提前三天将会议或活动接待方案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协调校领导出席并协助接待。接待费用由接待部门负责,如确需学校支付,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党政办公室报请校主要领导批准。

凡上级安排在我校召开或承办的各种工作性质的会议,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会议召开前一周提出承办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落实相关经费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举办,党政办公室协助接待。

第六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对象或者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三章 公务接待要求及费用标准

第七条 负责接待的单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应列明来宾的职务、接待事由、接待工作(就餐、住宿、用车等)的安排及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校级公务接待的接站工作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其他公务接待的接站工作由具体邀请或接待单位负责安排。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九条 接待住宿可由申请单位联系,住宿标准按照《包头师范学院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各部门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除受接待场所条件所限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接待用餐。接待对象在15人以上的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自行用餐,15人以下或者不具备自行用餐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安排套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餐费每人不得超过120元。

自行用餐、标准套餐和工作餐均以地方特色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上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根据接待对象的具体情况和我区的区情,需要适当安排体现我区草原文化特色和少数民族待客习惯的敬酒、献歌、献哈达等民族礼仪的,要严格控制规模、范围和时间,同一批接待对象一般只安排一次,不得多地重复安排民族礼仪活动。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要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车辆数量。

第四章 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十四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五条 严格公务接待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凡属校级接待范围内的接待业务,必须事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向党政办公室申报并经书记或院长审批;校领导预算指标范围内的接待自行掌握;各单位开展的公务接待活动事前需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及时办理报销审批手续。报销票据应包含来访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发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带头坚持公务接待标准,带头遵守公务接待纪律,带头厉行节约、制止浪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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