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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06月20日 10:32  点击:[]

    为了规范校园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新媒体在信息交流、文化传播、服务师生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实现党管媒体的与时俱进。学校提倡校内各部门、学院和学生组织在各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建设必要的官方新媒体。  

第二条  新媒体主要指微博、微信、QQ(微信)工作群号、易信、人人、手机报、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学校各级各类官方新媒体包括以学校(包括外文及其缩写)、二级学院、部门、各类组织以及某项工作业务的名义开通并经实名认证的各类新媒体。  

    第三条  学校官方新媒体建设、管理、维护的牵头协调部门为党委宣传部,网络中心负责新媒体平台的维护、信息监控和技术支持,团委负责各级团学组织新媒体信息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审批    

  第四条  学校禁止任何个人以学校及所属各单位、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以个人名义创建的新媒体平台,不得以“包头师范学院***”、“包头师院***”、“包师***”名义运营。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开通官方新媒体,必须填写《包头师范学院新媒体建设审批登记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设有党总支的二级单位由党总支书记负责,机关各部门由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团学组织由团委主要领导负责,其他组织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时报党政办公室、网络中心、保卫处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发生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应重新填写《包头师范学院新媒体建设审批登记表》,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学校各级各类官方新媒体应于每年12月填写年度审核报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年审不合格的官方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或通过运营商关闭其帐号。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七条  学校各级各类官方新媒体要坚持正确方向和舆论导向,主要发布时事政策、学校及各单位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校的发展成就,展示学校良好形象。   

  第八条  学校各级各类官方新媒体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授权,不得擅自发布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和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九条  校内各级各类新媒体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加强学校官方新媒体协同联动。各级各类官方新媒体要形成校内新媒体矩阵,放大集群新闻宣传效应,协同协作,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模式,形成强大的新媒体宣传合力,不断提高我校的网络舆论引导能力。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以学校、学校各二级单位或各类组织名义注册的官方新媒体,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官方新媒体的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同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表述)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各建设单位要以“积极推进、科学发展、规范管理、确保导向”为指导原则,主动建立健全新媒体管理制度,制定信息审核、发布等管理规范,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问题解决机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学校各级各类官方新媒体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官方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汇报,由党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领导,统一发声,做好信息报告、新闻发布、澄清事实等工作。涉事单位要做好配合及相关事件处置工作,并与新媒体的运营商及时沟通,妥善处理。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新媒体的建设和使用情况,做为各单位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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