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建设工程管理,严格工程实施程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是指使用国拨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学校接受捐资、银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它工程项目,包括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包括工程项目的前期论证、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合同、施工、变更、签证、竣工结算、竣工验收交付及保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基建规划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后勤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后勤处,办公室主任由后勤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基建规划领导小组是学校基建(修缮)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开展决策前期工作,包括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开展决策后组织、推进工作,包括督促建立确保基建(修缮)项目顺利进行的工作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督促项目采购招标小组以及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使用功能变更、重大投资变更、重大安全事故等重大事项进行提交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前的审议。
第六条 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党政办公室负责将基建规划领导小组安排事项提交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财务处负责筹集和管理基本建设资金,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支付工程款,组织基建会计核算,编制基建财务报表、工程财务决算报告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国资处负责组织学校大宗大型物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人员成立项目采购招标小组,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及其相关的货物和服务进行采购、招标等,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暂定的设备、材料等进行市场询价或采购,对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进行接收。
后勤处组织学校使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校内外专家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前期论证,负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计划编制、项目申报、开工手续、五通一平、勘察设计监理、水暖电接入、合同订立(含货物、服务合同)、施工管理、办理相关费用支付手续、竣工验收、工程资料归档、报送工程项目结算资料、固定资产移交等,报告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办理基建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等。
监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全过程审计单位的委托、大中型基建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竣工结算审计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立项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
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审批类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后勤处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学校确定的校园建设规划,提出拟建项目的有关意见,邀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报请基建规划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讨论研究,按照《包头师范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批,予以立项。后勤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相关部门配合办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修缮项目立项
后勤处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学校使用和功能实现需求,提出修缮项目的建设地点、维修改造方案、维修改造预算、工程量清单等,报请基建规划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讨论研究,按照《包头师范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批,予以立项。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
第九条 建筑设计应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方针,在设计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和国家批准的建设标准;
(二)尽量采用标准化设计,积极推广应用“可靠性设计方法”、“结构优化设计方法”等现代设计方法;
(三)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节省建设资金。在满足建筑物功能要求的同时,节约投资,节约资源,缩短建设工期;
(四)积极采用技术上更加先进,经济上更加合理的新结构、新材料。
第十条 工程项目立项后,后勤处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应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采购与招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 后勤处在委托设计前,必须编写完整的《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其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建设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设计任务书》应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建设要求标准进行编制,同时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二条 在项目设计过程中,后勤处应充分考虑项目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设计单位完成项目的初步设计后,后勤处应在听取各方建议的基础上就初步设计提出修改意见,设计单位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并编制设计概算。
第十三条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应做好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投资控制工作,图纸审查后的施工图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大宗大型物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校内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及其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与招投标。国资处可组织学校大宗大型物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人员成立项目采购招标小组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校内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及其相关的货物和服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原则上需进行采购与招投标。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中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
第十六条 校内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及其相关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与招投标可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采购招标事宜;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由学校自行采购、招标的项目,学校项目采购招标小组办理采购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 校内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及其相关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与招投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邀请3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要进行2轮报价,从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是指向3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磋商小组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及其相关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与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是指校内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及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签订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和其他计划(如投资计划),依法保护学校利益;
(二)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内容应当完整、准确、严谨、合法。
第二十一条 合同价款的确定
执行采购与招投标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价或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其他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可参照国家相关费率标准及市场询价确定合同价。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签订
(一)采购与招投标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完成程序确定中标人后,由后勤处依据采购招标文件拟订合同草稿,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法律顾问审核修改,交中标人。如无异议,报学校相关会议审批后,由学校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二)其他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确定承包单位后,由后勤处拟订合同草稿,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法律顾问审核修改,交承包单位。如无异议,报学校相关会议审批后,由学校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与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合同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合同中部分条款的,由后勤处拟订补充合同草稿,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法律顾问审核修改,交承包单位。如无异议,报学校相关会议审批后,由学校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与承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后勤处应定期向基建规划领导小组汇报合同履行情况,以便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正本由后勤处管理,监审处、财务处各留一份副本,并根据工作需要,将复印件发放到其它相关部门。
第七章 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后勤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质量、投资和进度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后勤处代表学校向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派出的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即甲方代表,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配合协调政府监督管理机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全过程审计单位的工作,针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按程序进行处理,全面掌握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并向后勤处做定期汇报。
第二十八条 甲方代表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依照规定程序提交、审核、会签变更等事项;遵照合同规定,根据审核确认的已完工程施工进度签认、报批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九条 后勤处应将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中的甲方供应材料及项目招投标暂定的设备、材料等货物提交项目采购招标小组进行询价、采购与招投标、验收等。
第八章 工程项目的变更和签证管理
第三十条 强化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管理是实现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控制目标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必需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严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图内容的调整。工程开工前应充分做好图纸审核和图纸交底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程设计变更量;工程签证是对施工图及工程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实行分级审定、分级管理
工程施工图纸经图纸审核和图纸交底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或签证的,由甲方代表组织工程专业人员进行变更论证,提出《工程变更(签证)申请报告》,按以下审批程序执行:
(一)单项估算费用或累计费用增加(减少)在1万以下(含1万元)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由监理、全过程审计人员、甲方代表审核后报后勤处审议确定;
(二)单项估算费用或累计费用增加(减少)在1万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由后勤处审核后报项目采购招标小组审议确定;
(三)单项估算费用或累计费用增加(减少)在5万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由项目采购招标小组审核后报基建规划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四)单项估算费用或累计费用增加(减少)在2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由项目采购招标小组、基建规划领导小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五)单项估算费用或累计费用增加(减少)在100万以上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由项目采购招标小组、基建规划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党委会审议确定。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方可提出工程变更和签证
(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自我完善和补充;
(二)学校改变项目功能、调整工期,或者材料变更及人工、材料市场价格发生变化;
(三)施工单位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地勘报告不符,现场地形与施工技术限制影响施工方案实施;
(四)工程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认为设计合理性存在问题或施工过程中有特殊情况。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变更和签证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结构优化和使用功能的改善,方便施工,造价合理,并保证施工质量、工期和安全;
(二)应与工程进度同步,一般不得事后补图、补签,如遇特殊情况,须在施工后15日内补办工程变更或签证手续,否则该工程变更或签证视为无效;
(三)同一分项工程的变更或签证须按一个变更或签证申请批准,不得分割项目增加变更或签证次数;
(四)工程变更(签证)单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过程审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并留存;
(五)未履行本办法审批程序或审批未通过的工程变更和签证,不能作为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六)严禁为迎合施工单位的利益进行工程变更和签证。
第九章 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拨付和竣工结算
第三十五条 严格审查月报工程进度款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后勤处甲方代表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情况。对于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形象进度经监理报送的进度拨款申请,由全过程审计人员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请后勤处领导及分管基建校领导,经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送学校财务处。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审计的准确性,全过程审计人员要直接参与工程建设,收集整理资料,掌握工程施工现场资料,实现全过程造价监控,为结算审计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查后,由施工单位转交后勤处进行审核。后勤处审核通过并经施工单位确认同意,经校领导审批后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学校监审处。
第三十八条 根据监审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和财务部门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况报告,后勤处代表学校与承包单位结算工程款。
第十章 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必须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加强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资金全过程管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财政支付管理规定等审核把关,支付工程款。
第四十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支出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按当月(或分段)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同时应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在工程竣工前,学校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70%,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规定进行结算。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支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要求总承包单位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分包工程价款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行结算,总承包单位要按时向学校提供已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务处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组织专业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十一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及保修
第四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和保修由后勤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后勤处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会同资产使用、管理等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属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由国资处接收,其他工程项目由使用单位接收。按照合同约定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予安排竣工结算审计。
第四十六条 保修期内如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维修事项,后勤处依照国家现行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在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学校利益的由学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基建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