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院长办公会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有关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高效议事。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过程中,凡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人员的有关事宜时,与会者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㈠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㈡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㈢研究决定学校具体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㈣研究决定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
㈤研究学校教学、科研、行政机构的设置和重大调整;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研究副校长推荐人选。
㈥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活动和计划。
㈦研究决定学生教育管理及相关奖励和处分事宜。
㈧研究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年度进人计划、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
㈨研究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研究决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就业工作、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大宗物品、大型仪器设备的采买。
㈩研究落实学校对外交流和合作项目。
(十一)研究决定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十二)按照“三重一大”规定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十三)研究决定学校其他有关行政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会议组织。院长办公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议题确定。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凡申报的议题必须在会前进行充分酝酿和协调,并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院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的议题,应征得院长的同意。
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为院长办公会议议题,重要事项须向院长报告。
第九条 会议召开。院长办公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1天通知到参会人员,会议所需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参会人员对会议日期、议题、材料和列席人员有异议的,应在会前向院长提出。
第十条 参会人员。院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内容,可以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院长办公会。院长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列席讨论相关议题的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一般为学院、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人员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十一条 参会要求。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前向院长请假,并可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将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告诉院长,会后可查阅会议记录,也可由院长或党政办公室主任转告会议内容。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院长办公会在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议题一般先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策。
如有重大原则分歧,应该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会务工作。党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包括收集汇总议题、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做好会议材料、记录和纪要及执行情况反馈单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与检查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院长签发,下达相关部门贯彻落实。需要在全校范围内告知的内容,在校园网上公布。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决议的督办,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执行情况,重要决议的执行情况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各部门执行会议的情况列入部门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由于情况变化而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一般应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院长商分管校领导意见后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情况。
第十八条 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院长办公会决定而造成不良后果、泄露会议敏感内容或保密内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包头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包师党发[2006]09号)同时废止。本规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