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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包头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7年12月06日 09:33  点击:[]

为了规范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依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一章 党费数额

第一条在编在职在岗职工党员党费交纳数额,以每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之和减去扣缴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税后)为基数乘以规定比例来确定。其他在岗职工党员党费交纳数额,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基数乘以规定比例来确定。

第二条计算交纳党费数额的规定比例为: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规定比例为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规定比例为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规定比例为1.5%;10000以上者,规定比例为2%。

第三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具体缴纳数额由离退休党组织据实核定。

第四条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为0.2元。

第五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六条党委组织部根据职工党员工资变化情况,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各党总支提供一次党费计算基数的项目。党员本人和党费收缴负责人按照组织部提供的党费计算基数项目范围,依据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确定每月党费交纳数额,党支部书记负责审核。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审核,报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以持证向其参加组织生活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十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提前交纳或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党费收缴工作一般实行专人(一般由组织委员或副书记、书记负责)负责制,以党支部为单位收缴党员党费,以党总支为单位将所属党支部收缴的党费及时上缴学校党费专户,学校党费的上缴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十三条党支部每年为党员出具一份党费年度收缴凭据(党费收缴三联单),以便党员自查党费交纳情况;党员可要求党支部出具月党费收缴凭据。

第十四条党总支、党支部要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档案材料的留存管理,一般以年度为单位整理归档一次。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党员每人每月交纳党费签字的《中国共产党包头师范学院委员会党员缴纳党费花名册》、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包头市党费往来计算专用票据”收据、党支部党费年度自查统计表、党总支党费检查工作报告、党委组织部党费抽查情况反馈意见等。

第十五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一次性使用党费2万元以下,由组织部部务会审议通过,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支出;2万元及以上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九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下拨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在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全校党员上一年度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并提交学校党委会进行审议。经校党委审议通过后,汇通中组部代中央管理党费、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代自治区党委管理党费、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党费情况一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三条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每年向校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各党总支通报。党总支、党支部每年在党员大会上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公布学校党委有关党费的通报。

第二十五条党总支一般每半年对党支部党费收缴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党委组织部一般每一年对党总支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抽查。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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