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四、五、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十八届七次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高校纪工委和包头市纪委的要求,切实把学校纪委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自治区高校纪工委自办案件工作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信访举报受理处理程序
㈠受理。纪委对各类信访举报件均实行统一登记、编号、分类和归入密级管理,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1、属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按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及国家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办理。
2、纪委接受各种渠道的信访举报,包括书信、电话、来访、电子邮箱件、网上举报等方式。其中举报电话主要受理检举、控告类及情况紧急的信访事项。
3、纪委接受上级纪委、信访部门转办或交办的信访件。
㈡微机记录。登记编号、录入内容、建立台账。
㈢信访办理。按照自办、转办、交办、暂存和信息五个流程进行办理。对线索不清,语句不通,毫无根据的信访件,留存纪委备案。信访结案分为汇报、审核、审批、结案。
㈣立卷归档。
㈤反馈回复。对署真实姓名并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件,调查结束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受理、办理、调查情况。力争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问题线索初步核实程序
纪委在立案前,要对受理和发现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初步核实的目的,是了解核实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给予所涉及的纪检监察对象党纪、政纪处分,为立案提供依据。重点解决“查不查”“查什么”“怎么查”的问题。其程序为:
㈠办理初步核实手续。纪委填写《初步核实呈报表》,由纪委书记批准后才能实施。
㈡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
㈢对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1、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
⑴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做过了解,或纪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向本人说明情况。
⑵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⑶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⑷对蓄意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或部门严肃追究其责任。
2、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⑴学校党委、纪委或行政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和警示教育。
⑵责成被反映人做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⑶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⑷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⑸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⑺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3、对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纪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立案意见、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4、对经初步核实,认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委应予立案并及时与司法机关联系,将涉嫌犯罪的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初步核实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初查报告。特殊情况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三、立案程序
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有违纪事实和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可直接立案,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学校纪委立案程序:
㈠经初步核实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学校纪委提出立案意见。
㈡分别征求自治区高校纪工委和学校党委意见。如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纪委将《立案审批表》报自治区高校纪工委;如学校党委认为初核工作有不足,纪委要进行补充核实;如学校党委有其他异议的,报高校纪工委决定。
㈢对纪委自办案件的立案意见,学校党委下达《立案决定书》,对自治区高校纪工委、包头市纪委等交办案件的立案,报经自治区高校纪工委批准。决不允许先立案后报批。
四、调查程序
案件调查要查清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
案件调查的主要工作程序为:
㈠拟定调查方案
1、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把需查的问题逐条列入,不使遗漏,又要突出重点。
2、调查的步骤、方法,要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因人、因地、因事采取灵活多变的策略。
3、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
4、在调查展开前,调查组要制定调查方案及具体的调查提纲。调查方案应报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㈡宣布立案决定
首先通知被立案人所在院(处)的党组织,要向其本人宣布并交代其立案期间应遵守的纪律,主要内容有:
1、自觉接受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代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与反调查。
3、不得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进行打击报复,未经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院(处)不得批准其出境、出国、出差,和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向其宣布立案谈话,做好宣布立案谈话笔录,让本人签字。
㈢实施调查,全面取证
按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规定进行系统取证。
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抗、阻扰、干扰、破坏对其问题查处,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如停止党内职务,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学校党委备案并通报党委组织部门。如停止党外职务,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
㈣调查终结撰写调查报告
1、错误事实材料见面。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调查人员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以书面形式同本人见面。这里主要是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要精炼、简洁,写明错误性质及要承担的责任,切不可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以调查组名义落款。见面时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院(处)负责人参加。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的合理部分,应认真采纳,该作补充调查的要补充调查,申辩无理由的要予以解释。如被调查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见面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写申辩材料,如本人拒不签署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上注明。对被调查人签署的不合理意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认定错误的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定、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2、调查报告。调查取证基本结束,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内容包括:⑴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定性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对违纪人员的行为要定性;第二,定性要有依据、注意依据的效力;第三,定性是否符合违纪构成要件的要求(四个构成要件决定是否违纪);⑶有关人员的责任;⑷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⑸处理意见。调查报告的每一项内容,都要言而有据,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调查的真实情况,不能凭自己的想象与分析形成结论性的材料,对一些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采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报告形成后,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定稿。
3、收缴违纪款、物,责令违纪人写出书面检查。
4、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做好反馈对象调查笔录。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露或扩散。
5、调查报告形成后,调查组要及时提请纪委召开会议,汇报案情,审议、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意见。调查组的处理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并装入卷宗。要通知并参加犯错误人员所在院(处)召开的党总支(或部门)大会,研究讨论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意见。党总支大会的处理意见要写成书面报告呈报学校党委,同时要将处理报告和党总支大会记录的复印件加盖党总支公章后提交给调查组,随调查材料装入卷宗。
㈤立案案件的调查时限
立案的党纪案件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间仍不能查结,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政纪案件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