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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校园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2017年12月06日 09:30  点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技防建设,有效发挥校园监控系统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中的作用,科学、规范使用和管理校园监控系统,确保监控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维护师生权益,结合学校技防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监控系统是构建学校安全综合防控体系的重要技防设施,主要用于校园治安防范、治安案(事)件调查取证和配合地方公安机关案件侦查。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均有义务维护校园监控系统及设施的正常运行,发现有破坏行为或设备运转异常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凡在本校工作、学习、生活的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监控系统的构成

第五条 我校校园监控系统在校园安全监控中心汇聚,由分布在各监控布点的摄像机、录像机、存储硬盘、UPS电源、接入交换机、液晶显示屏、各种机柜、编解码器系统软件、抗干扰软件、网络及电源线路等软硬件构成。

第六条 校园监控系统在学校分管领导的指挥调度下,由保卫处负责日常监管、维护。

第七条 为确保校园监控系统安全有效运行,学校设置专门系统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以下简称“值班员”)对相应设施设备进行操作、管护,对校园安全监控中心进行管理。

第三章 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八条 校园监控系统以及各分监控系统由专职管理人员设置密码进行管理,密码实行双人分段设置。学生公寓、后勤餐饮、图书馆、体育馆、配电室、消防控制室等部位视频监控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系统运行中只设置日常浏览权限,无复制拷贝、倒查等权限。

第九条 管理部门要建立校园监控系统及其重要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档案,制作和完善全校监控系统监控点示意图;定期对监控系统设备进行网上和实地巡查;保持设备的清洁卫生,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故障要及时报告并协调专业技术人员予以排除,做好巡查记录。

第十条 分散在学生公寓和校内各楼宇的分监控系统设备(包括监控机柜和监控摄像机等)由该楼门卫室值班人员负责看管,并做好设备运行情况记录,出现异常及时向保卫处监控中心报告,值班员要及时通知管理员,进行实地勘验,排除情况。

第十一条 除正常设备维护或不可抗因素,未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关闭监控系统、监控显示屏及停止系统运行,严禁强行关闭主控电脑。

第十二条 为防止大风雷电等极端天气造成监控系统设备损坏,发生极端天气时保卫处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按规程有序关闭系统,切断电源。

第十三条 当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管理员采取措施加强视频监控系统和监控数据资料的管理,防止视频监控系统被破坏及监控数据资料丢失。

第十四条 校园安全监控中心是校园监控系统及设备汇集的重要管理场所,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因需要查询情况或参观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进入。

第四章 监控系统资料的调取

第十五条 因安全监管和案件侦查,需要查阅、调取监控录像资料的,相关部门和人员需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身份证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管理人负责调阅;申请人只可现场查阅,不可拷贝、翻拍相关影像资料。其他人员无授权不得查阅监控录像资料。

第五章 监控系统资料的登记、存储

第十六条 监控管理员每天要对监控录像进行翻查,按要求做好巡查记录。建立监控录像资料查阅登记制度,详细登记查阅监控录像资料者的姓名,查阅缘由、录像资料时段、查阅时间、查阅结果等。

第十七条 监控系统涉及安全管理、治安、消防及其它案(事)件的,管理员要及时梳理、巡查有关线索,并截取有价值视频资料存入专用存储器,按类别做好标记。

第十八条 管理部门加强对校园案件各类案(事)件监控资料的管理,按照案(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建立电子档案。一般案(事)件监控资料,办结六个月后可删除;较重大案(事)件监控资料,办结24个月后可删除;重特大案(事)件监控资料,要长期保存。所有存储的监控资料均要做好保密防护,不得泄露、外传,发生信息泄露、泄密事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管理员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管理员要服从学校分管领导和保卫处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认真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管理员要熟悉监控系统操作管理的各项业务,加强对监控中心各种设备和设施的管理,严格按《监控系统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保养监控设施,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管理员禁止利用监控设备(包括电脑)从事与校园安全监控无关的事情,避免主控电脑中毒,发生监控软件系统故障或泄密事件;不得随意改变、调整移动监控设施;不得擅自删除监控数据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在监控中心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监控录像的内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允许他人查看监控录像资料。

第二十三条 保持校园安全监控中心的良好环境。及时清理监控电视墙及电脑屏幕灰尘并避开阳光直射。监控中心温度要保持在10-30度,相对湿度小于85%。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负责完成校园监控任务。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按规定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控中心严禁烟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法律、校内规定要求应遵守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 值班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七条 值班员要服从学校分管领导和保卫处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认真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值班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执勤时间安排,不得迟到、早退、漏岗、脱岗,做好交接班工作。值班人员因事需要请假的,要经保卫处和保安公司同时批准,并由保安公司协调替岗人员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九条 值班员要在岗期间要不间断浏览视频监控画面,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登记。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条 值班员未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监控系统的设置。

第三十一条 值班员不得私自调取、复制、翻拍、储存和泄漏监控视频信息,不得外传学校监控的范围、监控设备布点。不得在监控中心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监控视频信息内容,不得泄露师生员工个人隐私。如发生信息泄露事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须遵守本规定中第六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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