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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2018年11月23日 09:08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实现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重点抓好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制度

第四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党总支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党总支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参会成员为党总支全体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根据讨论议题,书记还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六条  会议要准确、全面地做好记录,并按期归档。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重要文件,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讨论决定本单位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统战工作、文化建设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有关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培训、考核、评优和管理等工作以及系、所、科室等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整工作。

(四)研究决定党总支所属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工作、党内奖惩等工作。

(五)研究讨论本单位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六)研究把关本单位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七)其它应提交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审定。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议题提出人应在会前充分研究论证并提交书面材料,由二级学院办公室提前送达出席会议人员,提前做好议事准备。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进行沟通酝酿。涉及学院重大事项,应在会前与学院行政负责人进行沟通。

第九条  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后予以安排。

第十条  在研究讨论事项时,议题提出人要全面、准确和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议事,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决议、决定需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讨论决定干部选任等重要事项时,需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二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四条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应主动回避,党总支书记有责任予以提醒。

第十五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必须严守保密制度,不准泄露和公开会议讨论相关内容,对需要传达的事项按规定进行。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与落实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员、实施意见及办结期限,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原则,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  因不遵守本规则而造成严重影响,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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