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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2018年11月23日 09:0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院领导班子的作用,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实现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本学院党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管理的最高决策形式。

第二章  议事制度

第三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适当扩大与会人员范围(列席),扩大的范围由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商定。二级学院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党总支纪检委员为固定列席会议人员。会议要有专人记录。

第四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洁建设、安全稳定等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建工作议题,应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其他涉及业务工作的议题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六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有效。

第七条  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二级学院办公室负责。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办公室应提前半天以上时间通知参会人员,并及时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原始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并做好归档备查工作。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讨论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研究制定本学院总体发展目标、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研究决定本学院在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考核评优、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和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研究决定本学院在全面从严治党、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以及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重要事项。

(五)研究解决本学院在招生、转专业、教学与管理、学生工作、就业工作等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决定系、所、科室等内设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院教授委员会等专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研究决定本学院各类人员的岗位聘任、职称评聘、人才引进、考勤管理和出国人员选派等人事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决定本学院教职工绩效分配、人员考核、奖惩等事关师生员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决定本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活动的安排。

(十)研究决定本学院重大地方合作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重大社会捐赠项目。

(十一)研究决定本学院年度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十二)研究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三)研究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二级学院在上述议事范围规定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原则要求,对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作进一步细化和界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会议议题由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审定。

第十一条  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在会前应对重要问题充分沟通酝酿,并征求议题事项分管院领导的意见,力求形成一致意见。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院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确定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组织做好准备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涉及本学院改革发展重要事项的议题须在会前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进行风险评估。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应在上会前充分听取教学科研管理骨干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要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等相关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有关学术事务应听取相关委员会的审议、评定和咨询意见,保障其依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会议只讨论研究经审定的会议议题。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所有纳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决定。出席会议人员应紧扣议题,充分、负责地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努力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五条  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或请示学校领导后,适时再议。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通报会议情况。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七条  参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等情况,在正式公布并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回避制度。凡涉及到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评聘、出国和奖惩等利害关系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与落实

第二十条  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坚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必须严格坚持,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学院党政领导要根据分工认真执行,并督促有关人员贯彻落实,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要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二条  要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并不得对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要负责同志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相应调整,并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二十三条  因不遵守本规则而造成严重影响,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本学院师生员工、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同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各二级学院。各党政职能部门可参照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基本要求,规范工作会议制度,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包头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包师党发〔20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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