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健全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第四条 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结合学校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坚持领导学校事业发展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六条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履职尽责,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一)传达、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校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的实施方案和重大举措。
(二)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四)讨论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五)讨论决定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大学文化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
(六)研究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工作,离退休工作,以及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考核、监督、奖惩、推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意见,辅导员队伍建设,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八)讨论决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培养、引进政策,高层次人才的调动与安排,绩效工资分配,重要奖惩办法,年度进人计划等。
(九)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校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讨论决定学校经费、资产管理办法;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借贷、使用。
(十一)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和大额度修缮项目、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计划,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出访安排。
(十二)讨论决定按照“三重一大”规定须经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
(十三)其他应当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会议组织。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议题提出。党委会议题由学校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前,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议题方案,并广泛听取意见,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经党委书记事先与校长充分酝酿和磋商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凡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重大议题,应经分管校领导或党政办公室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再提交会议。
第十条 议题审查。重大问题须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于会议前2天提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严格按照“谋全局、议大事”原则,结合党委会议事范围和“三重一大”相关规定,对提交的党委会议题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议题确定。符合党委会议事范围的议题,报请党委书记审定;不符合党委会议事范围的议题,退回议题提出单位。凡校党委成员各自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属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会议题。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1天通知到各位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所需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委员对会议日期、议题、材料和列席人员有异议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提出。党委会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确需临时增加的议题,应征得党委书记的同意。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书记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列席讨论相关议题的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一般为学院、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人员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十四条 参会要求。党委会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任免干部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可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告知会议主持人,会后可查阅会议记录,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或党政办公室主任转告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会议表决。党委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成员应畅所欲言、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会议应一事一议,有议有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表决事项时,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事项意见有较大分歧的,除紧急情况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六条 会务工作。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包括收集汇总议题、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做好会议材料、记录和纪要及执行情况反馈单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与检查
第十七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下达相关部门贯彻落实。需要在全校范围内告知的内容,在校园网等媒介上公布。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决议的督办,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执行情况,重要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党委会报告。各单位执行会议决定的情况列入对其工作考核范畴。
第二十条 由于情况变化而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一般应提交党委会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的,可由党委书记征求副书记或分管的党委委员意见后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情况。
第六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严守党内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事业至上、出于公心,正确行使权力,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二十二条 会议必须贯彻精简、高效原则。不得召开没有准备、没有主题、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也要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严格考勤制度。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准时到会,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中层干部应提前向分管院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指定其他负责人代替。
第二十四条 严肃会场纪律,提高会议质量。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必须关闭或静音手机,不得会客、接传电话,会外人员不得进入会场找人或交谈。
第二十五条 若党委会研究的事项按照上级规定有关参会人员应当回避的,涉及的参会人员应当回避,待相关事项研究结束后再参加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讨论的过程、提出的不同意见、未形成最终决议的方案等不宜公开的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对虽已作出决定,但尚未正式公布的重要事项,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包头师范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包师党办发〔20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