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结合《包头师范学院章程》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三条 中共包头师范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的工作,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点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以及应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要阵地建设、大额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重大事项,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审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使用,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宣传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深入传播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要求的大学文化建设,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促进大学文化传承创新。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落实抓党建工作责任,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统一战线工作,部署落实统一战线工作任务,加强对院(系)统一战线工作的考核,建立校、院(系)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制度。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切实解决师生员工实际困难。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
(四)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履行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学校的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六)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协调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七)抓好学校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按规定组织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检查指导院(系)党组织工作。
(八)召集和主持学校党委会会议,代表党委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代表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作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述职。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校长职权
第八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把师德规范融入人才引进各环节,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制定和实施教学、科研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所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推动落实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包头师范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以下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一)传达、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指示、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校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的实施方案和重大举措。
(二)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四)讨论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五)讨论决定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大学文化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
(六)研究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工作,离退休工作,以及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考核、监督、奖惩、推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意见,辅导员队伍建设,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八)讨论决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培养、引进政策,高层次人才的调动与安排,绩效工资分配,重要奖惩办法,年度进人计划等。
(九)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校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讨论决定学校经费、资产管理办法;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借贷、使用。
(十一)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和大额度修缮项目、科技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计划,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出访安排。
(十二)讨论决定按照“三重一大”规定须经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
(十三)其他应当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会主要议事规则是:
(一)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议题由校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三)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事项意见有较大分歧的,除紧急情况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六)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落实学校党委关于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三)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研究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四)研究学校教学、科研、行政机构的设置和重大调整;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研究副校长推荐人选。
(五)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活动和计划。
(六)研究决定学生教育管理及相关奖励和处分事宜。
(七)研究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年度进人计划、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研究决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就业工作、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大宗物品、大型仪器设备的采买。
(九)研究落实学校对外交流和合作项目。
(十)研究决定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十一)研究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研究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按照“三重一大”规定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十三)研究决定学校其他有关行政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议事规则是: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一般每1至2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二)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三)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校长办公会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补充说明,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校长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五)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如有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六)校长办公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方式和通过的决定,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五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各类会议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加强对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确保议定事项落实到位。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不断健全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进一步规范班子成员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清晰明确的目标责任制度体系。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自觉作遵规守纪、团结共事的表率。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校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九条 严格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和谈心谈话制度。积极推动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化、常态化,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领导班子成员要主动与分管部门、院(系)的负责同志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系统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进一步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机制,制定和实施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一条 学校院(系)级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基层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绩效考核等重要事项。会议议题一般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并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院(系)班子成员,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确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院(系)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系)班子成员之间根据分工积极开展工作,相互支持,协调配合,通报情况,交换意见。
第六章 组织领导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特别是党委书记和校长应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标准要求自己,在领导班子能力建设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学校领导干部应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二级学院党总支、行政实行分工合作,共同负责制。
二级学院党总支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二级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动权。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定广大师生员工理想信念。着眼于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着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教育引导广大教师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努力使教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更好地担起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的责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校园文化建设,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坚持建机制、建阵地、建队伍,不断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和途径,努力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大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有效防范违反纪律、违反程序的事情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年度个人述职述廉报告中报告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二级学院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包头师范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