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机制,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的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党委(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是指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学校领导班子以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学院领导班子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集体决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学校层面的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及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3、学校办学方针、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制定和调整,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学校办学规模、学科设置和专业设置规划、年度招生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5、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撤销与调整及其人员编制、干部职数的确定和调整。
6、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奖励;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商业贷款计划。
8、基础设施、大型仪器设备等重要资产和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处置;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资产重组以及涉及面广的校办企业关、停、并、转;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9、国内外重大合作和交流事项。
10、校级奖惩事项的评定,校级及以上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
11、校园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学院层面的重大决策事项按学院的管理权限和实际情况,参照学校层面的重大决策事项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安排。
(一)学校层面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部门、学院、直属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以及享受副处级及以上相应待遇人员的任免;六级及以上职员的晋升。
2、国家和自治区各类人才计划候选人的推荐;重要的人才引进和学科带头人的招聘录用。
3、校级后备干部、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含驻外干部)、党代会代表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类候选人的推荐。
4、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的确定。
5、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二)学院层面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或提名,除按管理权限参照学校层面的执行外,对本单位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挂靠本单位的研究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内设机构负责人和科级干部等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或提名,均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学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定。
(二)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大宗物资、重要设备和服务采购项目,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
(四)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等。
(五)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校(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增加或变更预算开支项目。预算内项目支出,按相关财务制度和分工负责执行。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支出、大额度支出、接受捐赠支出及其它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支出项目由院长审批;2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支出项目,由院长办公会决定;100万元以上支出项目,由党委会决定。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当深入进行调研和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
(一)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询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二)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和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审议或通过。
(三)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决定的重大学术事项,应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决定。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决策前应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校院两级“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按照《包头师范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包头师范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包头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学院层面向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程序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学院层面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予以追认。
第九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成员到会。
学校纪委副书记列席学校党委会,学校监察审计处处长列席院长办公会,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对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正职负责人作末位表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应对决策建议逐项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口头表决时,赞成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态度应鲜明。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才能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并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三重一大”事项公正决策情形的,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十六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没有特别理由,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订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并报送校党委和校纪委。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包头师范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修订)》(包师党办发〔2015〕4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