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学信息反馈系统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同时,也为了转变学校工作作风,促进学校各级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意识、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学情况,解决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疏漏,推动课堂教学改革的深化,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听课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听课人员
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为校领导、全校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各学院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及实验室主任。
二、听课范围
凡学校开出的课程(必修课、选修课、实验课)均纳入听课范围。
三、听课要求
(一)学时要求
1、校领导每学期听课数不少于2节,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不少于4节;校领导每年至少听1节思想政治理论课,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每年至少听2节。
2、职能部门班子成员每人每学期听课数不少于2节。
3、教务处、二级学院的班子成员、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每人每月至少听课2节,每学期不少于8节,其中教务处的班子成员每学期至少听1节思想政治理论课。
(二)具体要求
1、听课人员可根据课表自主选择听课。
2、听课人员在听课过程中要掌握教师的授课状况,了解学生的学习态度、课堂纪律(出勤率、迟到率等),要倾听师生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建议,发现并及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解决或改进本部门在教学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主动为师生及教学服务的意识。
3、听课人员要把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有无不当言论、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问题作为重要考察内容。
4、所有听课人员在听课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教学规定,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5、听课过程中要及时填写《领导干部听课记录表》,课后应将听课意见以适当方式反馈给任课教师,帮助教师进一步改进教学。
6、各二级学院每月要对本学院 领导干部的听课情况进行汇总存档,以备检查,同时将《领导干部听课汇总表》提交教务处教学评价与质量监控科。
7、校领导听课记录由教务处在每学期最后一周统一收取;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听课记录在每学期最后一周直接交送教务处教学评价与质量监控科。
8、教务处将定期以教务通报的形式公布领导干部听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