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运动员努力学习专业文化知识,充分调动运动员参加体育训练与竞赛活动的积极性,推动我校体育运动的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运动员管理办法
㈠运动员的选拔
1、运动员是指在各学院各专业(包括体育类专业)选拔的具有专项特长的学生。
2、体育学院根据当年的比赛以及已经设定的运动队进行选拔工作,选拔结果经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审议,并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备案。
3、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体育局设置的竞赛项目,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由体育学院提出申请,报请学校核准后,确定参赛项目及运动队人数
㈡运动员的训练管理
1、体育学院要有一位院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由该院专项教师组织训练,实行运动项目教练员负责制。
2、体育学院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教练员,指导运动员训练。
3、运动员须遵守《包头师范学院学生手册》和体育学院对运动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教练员的管理和指导,严格要求自己,训练时不迟到、早退,要认真执行训练计划,刻苦训练,积极代表学校参加比赛。
4、教练员于每学期期末,对运动员的表现和竞赛成绩进行考核。运动员采用指纹考勤记录,对缺训三分之一的运动员视为考核不合格,取消其运动员资格以及相应的待遇。
5、运动员违反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无效者,视其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6、训练时间:各运动队训练在每周的周一、周三和周四下午第7-8节课进行;运动员每学期训练16周。无比赛任务的学期和非集训期每周训练3次。有比赛任务且经学校同意参赛的队,集训期为一个月,每周训练10次,全天停课训练。各运动队按照普训和集训计划以及全天停课时间统一上报体育学院核准,再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备案。
7、运动员下午训练时间与所修课程发生冲突时,由运动员本人凭体育学院证明或假条向任课教师履行请假手续,教师应准假,按照成绩处理办法予以运动员成绩处理。
㈢运动员的教学管理
1、运动员的文化学习采取跟班学习的形式进行,由各学院组织实施,教务处协调管理。
2、运动员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文化课考试,有下列情形允许免考和缓考。
⑴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自治区级及以上大型比赛,比赛日期与考试日期冲突,由体育学院统一办理免考手续,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⑵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自治区级及以上大型比赛,临近比赛集训期间及比赛结束临近考试,允许部分课程缓考。
3、运动员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并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㈣运动员的成绩管理
我校运动员包括学校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和经体育学院考核选拔的运动员。按照“文化课学习和系统训练兼顾”的人才培养原则,运动员的文化课成绩,应予以酌情加分。加分办法如下:
1、非比赛学期成绩管理
⑴教学时间与训练时间冲突,运动员无法取得该课程过程性评价的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按68分计,需参加期末考试,学期末成绩10
计算,开根号后成绩最低60分,期末成绩不高于75分。学生也可不参加开根号,按实际考试成绩计。参训学生名单须由体育学院审定,报教务处备案。
⑵训练时间未影响上课,运动员需正常参加考试,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计。
2、比赛学期成绩管理
⑴经体育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的正式参赛运动员,平时成绩按70分计,期末成绩按10
计算,期末成绩不高于75分。学生也可不参加开根号,按实际考试成绩计。依据体育学院提供的竞赛秩序册学生名单处理成绩。
⑵比赛时间与期末考试时间前后不超过一周,各科成绩允许免考。总成绩处理不低于68分。
⑶ 临近比赛和比赛结束超过一周时间,允许办理缓考。
3、运动员参加综合测评和奖学金的评定按照折算后的成绩计算。
㈤运动员的待遇
1、训练补助费
运动员每学期训练16周。普训期每周训练3次,每生补助5元/次,集训期4周,每周训练10次,每生补助10元/次,如遇到比赛在寒暑假,运动员需要在学校集中训练,考虑到减轻运动员的负担,运动员伙食补助每人70元/天。具体名单由体育学院审定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2、运动队参加比赛获得的名次奖励
⑴集体项目比赛:
参加自治区高校比赛(不包括邀请赛、对抗赛),以队伍单位进行奖励,按照参赛单位的数量,确定奖励的名次。参赛队伍12队(含12队)以上的奖励前六名,7-11队奖励前4名,4-6队奖励前2名。
第一名奖励10000元
第二名奖励8000元
第三名奖励6000元
第四名奖励5000元
第五名奖励4000元
第六名奖励3000元
⑵单项比赛:
参加自治区高校比赛(不包括邀请赛、对抗赛),以单项进行奖励。参赛人数超多8人(含8人)以上的奖励前八名,参赛人数为7人以下(含7人)减2奖励。
运动员按单项获得成绩进行奖励:
第一名奖励2000元,
第二名奖励1500元,
第三名奖励1000元,
第四名奖励800元,
第五名奖励600元,
第六名奖励500元,
第七名奖励400元
第八名奖励300元。
备注:
1.有团体和单项比赛的参赛项目,只享受一项奖励制度,不得兼得。2.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大学生锦标赛、全国高师比赛奖金按自治区比赛名次奖励办法的两倍计算。3.成绩统计。
体育学院负责将运动员比赛获奖情况进行核实并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二、教练员管理办法:
㈠教练员的选聘
学校运动队是在体育学院统一组织管理下进行训练和竞赛工作。运动员技术水平的提高与教练员的指导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运动队的教练员必须从体育教师中选聘一些业务精干,有实践经验,敬业的教师担任。
1、教练员应树立较强的为学校体育竞赛争得荣誉的思想意识。
2、制定好训练计划,确定比赛目标,加强管理,严格要求,科学训练,逐步提高运动员成绩。
3、教练员需经体育学院按照项目进行选派,并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
4、努力工作,乐于奉献,即做运动员的师长,又做运动员的知心朋友,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5、不断总结,认真探索,改进训练方法和手段,加强针对性的训练,不断提高训练和管理水平。
6、严格考勤,教练员采用指纹考勤制度,不迟到、早退,教练员应认真组织每次训练课,精心合理的安排训练内容,强度、密度和运动量,加强医务监督的管理。
7、每月由体育学院竞赛科统计教练员考勤上报学校人事处备案,有时须履行请假手续,迟到、早退扣除本次训练费,每学期无故缺训1次,批评教育,达到3次取消教练员资格。
㈡教练员的待遇
1、训练补助标准:训练一次2小时,每小时25元,所有补助按照月份发放。
2、体育学院负责教练员的考核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