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
办公电话管理办法(试行)
包师院办发〔2019〕3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办公电话管理工作,保障电话语音通讯畅通,控制费用开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纳入本管理办法的办公电话是指学校管理、教学和教辅部门用于工作的电话。
第二条 学校办公电话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由网络信息中心归口负责。
第三条 学校办公电话仅用于学校公务通讯,不得利用学校办公电话处理私人事宜,禁止将学校办公电话用于与学校无关的商业行为,严禁通过学校办公电话进行非法活动。
第四条 学校办公电话及话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限于公务用途,按需安装,合理使用,节约经费。
第五条 学校办公电话安装范围
(一)校级领导办公室安装电话1部。
(二)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现职副处级以上负责人办公室安装电话1部。
(三)各二级学院办公室、学工办(团委)各安装电话1部。
(四)各处级职能部门的各科室安装电话1部。
(五)各学院实验室管理部门安装电话1部。
(六)各公寓辅导员工作办公室安装电话1部。
(七)学校各大门、各楼门卫室(包括各公寓楼管理办公室)安装校内(短号)电话1部。
(八)同一科室或科级单位,在不同办公室的,原则上进行同号串机安装。
(九)因工作特殊需要增设办公电话或增加业务功能的,需向网络信息中心递交申请,网络信息中心提出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
第六条 办公电话安装、迁移、串机和拆机程序
(一)各部门安装、迁移和拆除电话,需要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包头师范学院办公电话安装、迁移、串机和拆机申请单》,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报网络信息中心;
(二)网络信息中心对新装电话申请,按照上述规定、线路布局等因素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分管网络信息中心的校领导审批。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安装。已有线路不可达的,由网络信息中心联系工程队进行施工;
(三)网络信息中心对迁移、串机和拆除电话申请,根据线路布局等因素进行审定并负责实施。
第七条 各单位和用户不得对户外的接线箱和线路随意拆卸或移动位置。严禁擅自安装、拆移办公固定电话。
第八条 各单位房间调整时,电话线路由网络信息中心调整安装,各单位不得随意处置。
第九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学校将视情节问责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电信通信管理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