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包师院办发〔201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公平、公正、公开的开展采购工作,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各类财政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与其配套的资金,用于采购货物、服务、工程(包括:新建工程、改造、维修、装修等),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的所有采购项目均应纳入年度财务预算和采购计划。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对全校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并对采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定。采购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负责教务、学生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后勤(含基建)的副院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及采购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单位: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工会、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图书馆、网络中心、后勤处负责人组成。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资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处处长兼任。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研究解决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审定学校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四)审定学校采购工作的相关制度;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国资处是具体负责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在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政府采购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关于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各项规定;
(二)按照学校审定通过的采购计划,依据相关法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
(三)负责学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专家库建立和管理;
(四)负责监督采购合同的执行以及合同变更的审核;
(五)负责对政府采购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六)完成学校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采购计划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作为项目单位(以下称项目单位),根据财务处采购经费预算(可参照上年预算)及项目的优先顺序(最终以财务预算额度确定年度采购计划)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11月10日前申报下一年度的采购计划。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规划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及项目进行评审。
第七条 各项目评审组应在每年11月25日前,将评审通过的采购计划报国资处进行汇总,国资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全校的年度采购计划编制完成后,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在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审定,通过后列入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及采购计划。
第八条 学校的年度采购计划一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追加、调整。特殊原因需追加采购计划及项目或调整采购计划的,由项目单位提交追加项目书面申请或项目变更详细说明,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批,经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执行。项目变更超出采购计划金额10%以上的,需重新申请立项。
第九条未经学校批准的采购项目,各部门、二级学院不得组织采购和自行购置。
第十条 为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各项目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采购计划,制定采购项目进度计划,当年的采购计划一般应在当年完成。国资处按照项目单位提交的《包头师范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报包头市政府采购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对于采购部门审批通过的项目一般应在10天内完成采购项目的标书制定、修改、确认和采购公告的发布。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电子商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按照包头市财政局发布的年度采购目录和采购规定执行 。
(一) 政府集中采购
是指按照规定必须由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的项目。包括:
1、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
2、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
(二) 电子商城采购
纳入包头市政府采购目录属于电子商城采购项目,供应商通过包头市电子商城“网上商店”展示商品服务信息,采购人通过网上查询、比对、货比三家采取网上订购和网上竞价采购。对于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单次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内的项目,应与电子商城供应商进行直接议价或以竞价的方式进行采购;单次采购预算达到20万元(含)以上项目,需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三)代理机构采购
纳入包头市政府采购目录的专用项目和分散项目可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学校自行采购
由国资处提出申请,经包头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的自行采购项目,可自行组织采购。
(五)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包头市财政局发布的年度标准进行调整)
纳入包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分散采购项目,包括货物、服务、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办理政府采购审批程序,执行政府采购政策;10万元以下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可自行组织采购。
纳入电子商城采购目录的,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万元(含)的,应通过电子商城网上采购或网上竞价;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具备竞价条件的采取网上竞价采购,不具备竞价条件的履行规范的采购程序;5万元以下的,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建设工程400万元及以上,工程维修改造、重要设备材料和货物类采购20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采购1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标准以下可以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
(化整为零采购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通常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公开招标是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办理政府采购前,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政策依据,说明原因和理由,作为非公开招标采购的审批依据,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由国资处报包头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采购以金额划分,通常采用以下采购方式(如以金额划分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方式的项目规定相冲突的,则以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为准):
(一)货物
1、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电子商城采购目录5万元以下的货物,不需要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部门可自行组织采购,主要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以及零星采购方式。
2、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至30万元的货物,原则上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
3、采购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的货物,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方式;
4、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至200万元的货物,原则上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公开招标方式;
5、采购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二)服务
1、单次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电子商城采购目录5万元以下的货物,不需要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部门可自行组织采购,主要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以及零星采购方式。
2、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至30万元的服务,原则上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3、采购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至50万元的服务,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4、采购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的服务,原则上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5、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三)工程
工程包括:维修、修缮、装修、改建、扩建、管网线路、拆除工程;园林绿化、信息网络、基本建设工程等。
1、预算在10万元以内的小型维修、改造、扩建、装修等工程,学校定期招标入围符合条件的建筑、装修、维修企业的采购方式;
2、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至50万元的工程,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3、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工程,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4、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至400万元的工程,原则上采用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5、采购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6、建设工程是经自治区或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批准立项,由规划及建设等部门审批、核准的基本建设项目,此类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管理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工程类项目在采购、招标前,应由学校审计部门制定工程量清单和项目控制价格,方可办理采购、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各类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情形的,可以申请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
(二)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三)采购金额小,时间短。
第十九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各项目单位要在学校下达的年度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范围内,提出货物和服务、工程的采购申请,并编制招标文件。
(一)各项目单位组织实施采购计划时,须填报《包头师范学院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件、经费预算、采购方式以及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单价、金额等,审批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国资处,国资处接到审批表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包头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进行采购审批。
(二)各项目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招标文件应进行充分的论证工作,对市场及价格、技术、服务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科学、合理地编制招标文件。
(三)各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报国资处,国资处接到项目单位报送的招标文件办理相关的采购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程序:
(一)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或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日,在此期间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受文件的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接收投标人投标;
(四)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五)组织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
(六)评标及中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发布中标公告。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谈判程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五)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的报价。谈判小组在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公告成交结果。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磋商程序:
(一)成立竞争性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三)编制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四)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
(五)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确定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七)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公告成交结果。
第二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一)按规定进行单一来源专家论证;
(二)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包头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进行报批;
若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包头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
(三)单一来源采购委托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包头市政府采购办批准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代表和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四)确定成交结果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询价采购程序:
(一)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发布询价采购公告,公告期3个工作日;
(二)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公告成交结果。
第二十六条 依照项目管理要求需实施委托招标采购时,由国资处代表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评标方法分为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分法及其他法律允许的评审方法。
第二十八条 采购评审专家由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经批准由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建立校内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进行采购评审。评审专家主要工作职责:
(一)履行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招标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给出评审意见,撰写评标报告,并对所给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评审过程中的评审、比较、推荐等情况。
第七章 合同签订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为保证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采购项目须签订书面合同。为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执行无风险,采购合同需经项目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国资处复审、律师审核后签订。
第三十条 学校法人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法人可授权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代理签署采购合同,合同加盖学校公章。
采购合同签署权限:
1、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法人授权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2、合同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的,由法人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
3、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国资处,由国资处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合同上传到包头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中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者自动放弃中标的,可以依据相关法规、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按照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并报包头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经批准也可重新进行采购。
第三十四条 国资处对采购项目形成的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评审过程中的影像资料、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相关文件及资料等。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采购项目实行两级验收制度。项目完工或竣工后,由供应商或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完工或竣工报告及项目验收申请,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牵头组成三人及以上的验收小组,按照标书、合同等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包括仪器设备测试等)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报告报国资处,由国资处组织二次验收。
第三十六条 国资处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及验收报告,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程类项目验收后应由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三十七条 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章 纪律及有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采购事项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采购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属于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均由国资处统一上报至包头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核准、批复,并严格按照备案、核准或批准的采购方式和形式进行采购。各项目单位严禁先采购后报批。
第四十条 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以下列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采购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变更评标时确定的条款或已签订采购合同条款,项目验收时要认真与采购合同和标书核对,不得接收与采购合同条款不符(指标、参数正偏离的除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的采购项目,国资处不得组织验收,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采购项目的提出、审核、审批、组织实施采购、履行合同要有计划地预先安排,留足实施采购程序所需时间,避免影响项目的执行进度及使用效益。
第十章 质疑、投诉及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质疑和投诉单位须为参与我校采购工作的供应商,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质疑和投诉无效,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采购中涉及到的质疑、申诉、投诉、纠纷等相关问题,由国资处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分工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协调处理,重要事项报请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六条 所有参与采购与招投标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接受学校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包头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等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各类采购活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本办法应遵循并及时修订。
第五十二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采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