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
党委书记、院长经常性沟通制度
包师党办发〔2018〕39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5 号)精神,切实发挥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在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增进学校领导班子团结等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推进建立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良好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掌握学校重要情况,提高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推动落实的质量与效率,根据《包头师范学院关于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委书记、院长应本着积极主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经常性沟通。通过经常性沟通,党委书记、院长及时了解和掌握必要的情况和信息,并在双方沟通的过程中充分表达意见、看法,达到相互理解、凝聚共识、增进团结、推动发展的目的。
第三条 党委书记、院长应就以下事项进行经常性沟通,交换意见,取得共识。
(一)凡属于学校“三重一大”议事决策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党委书记、院长应在集体研究决策前进行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需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改革、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和重要规则制度,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听取院长的意见;
(三)需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并提交党委会决定的的重要事项,院长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的意见;
(四)需要党委书记、院长共同协调推动的事项;
(五)党委书记、院长各自分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听取对方意见的事项;
(六)学校党政工作要点、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事项、重点项目等推进落实的情况;
(七)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
(八)其他需要党委书记、院长进行沟通的事项。
第四条 党委书记、院长经常性沟通应优先采取当面交谈、碰头会等形式进行。确因公务活动等原因,无法当面沟通的情况下,党委书记、院长应灵活采取电话、短信等快捷高效的方式就有关事项及时取得联系。
第五条 党委书记、院长经常性沟通不设置固定时间,不安排固定场所,党委书记、院长应视事项的重要程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务实高效的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渠道进行沟通。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