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
干部选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包师党办发〔2018〕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地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人事相宜的选拔任用体系,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简称《干部选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盟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严格按照《干部选任条例》中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凡提必审”、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备案审核、任职到岗以及全程纪实等方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第二章 动 议
第三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意见应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四条 建议中关于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不得唯分数、不得唯年龄、不得唯学历、不得唯得票,须符合《干部选任条例》及中央、自治区关于高校干部选任有关规定。
第五条 初步建议提交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干部选任工作方案。
第六条 形成的干部选任工作方案呈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全校公布、实施。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七条 民主推荐是干部任用工作必经的程序和重要的依据,不是干部任用的决定性因素,不能等同于民主选举。
第八条 民主推荐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纪律,严禁在民主推荐中拉票、贿选,严厉问责追责在民主推荐中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
第九条 民主推荐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民主推荐形式主要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由组织部门根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由党委主要领导审定。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二)相关处级领导班子成员。
(三)相关处级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工作实施前由党委组织部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民主推荐工作方案一般包括民主推荐的职位、条件、程序、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等内容。
第十三条 做好摸底调查工作。民主推荐工作前要做好对被推荐范围内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同时对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也要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四条 准备好民主推荐表。民主推荐表上的项目要简明、扼要,要设置推荐人表示意见的栏目,要在推荐表下方注明表示意见的方式,一般用“√”表示同意推荐,不同意或弃权不做任何表示。民主推荐表上不需投票人署名。
第十五条 组织会议推荐。召集参与民主推荐人员集体会议,参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参会人数较少时一般须全体人员参加。要在会上认真做好动员,讲清目的、意义、推荐人员的基本条件及资格、推荐的具体要求等,要当场发票、当场投票,确保推荐工作按程序、按要求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 组织个别谈话推荐。按确定的谈话范围,与谈话对象逐一进行谈话。谈话推荐要向谈话对象介绍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推荐要求。负责谈话推荐的谈话工作组成员一般不少于2人。
第十七条 统计分析。由组织部门、纪检机关人员及有关人员负责统计票数,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要分别统计。统计情况和结果属保密内容。组织部门要对统计票数作必要的综合、分析、研究,形成推荐结果的情况报告材料。
第十八条 向学校党委汇报。民主推荐的情况和结果要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告。组织部将民主推荐情况、初步意见和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综合汇总后向校党委报告。
(二)酝酿。由校党委书记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召开书记办公会研究提出初步人选。
(三)确定。党委召开集体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果意见比较集中,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按规定,需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的,经沟通后再公布考察对象。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禁止列为考察对象情形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对拟新进班子成员的人选考察对象在参加民主推荐时的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研究制定干部考察工作方案,组建成立干部考察工作组,经党委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干部考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察组向考察对象所在的二级学院或部门主要领导说明意图,商定考察日程安排、参加民主测评会议人员范围和谈话范围等。沟通情况报经组织部同意后,再进行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察组通过张榜公告、网上公告等形式向考察人选所在的二级学院或部门发布考察预告,预告内容应包括考察对象人选及反映意见、投诉举报的联系电话、公务邮箱等。
第二十三条 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进行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第二十四条 民主测评一般在考察对象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进行。民主测评应当包括总体评价,德、能、勤、绩、廉等多方面表现情况。
第二十五条 要向参加谈话的人员提前发放谈话提纲,谈话人员介绍情况要开门见山,对考察对象的评价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一般对考察对象是否同意提拔应做明确表态。
第五章 凡提必审
第二十六条 党委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后,立即启动“凡提必审”工作,“凡提必审”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必要工作环节,是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先决条件。
第二十七条 “凡提必审”工作是一项纪律要求十分严格的工作,参与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把工作标准,严明工作时限,实事求是确定审核结论,对所涉及的所有信息要严格保密,严禁外泄。
第二十八条 “凡提必审”事项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核查考察对象人选的人事档案。重点审核档案材料是否真实;“三龄两历一身份”和民族等信息前后记载是否一致或已经组织认定,填写是否规范;政审和奖惩信息是否齐全;相关佐证材料、手续是否完备。
(二)核查考察对象人选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主要看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现象,并重点核查领导干部住房、投资、婚姻变化、配偶子女从业、经商办企业等情况。
(三)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组织部函请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考察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价。
(四)对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核查。对于考察对象人选所有的信访、举报问题,由学校纪检监察机关牵头,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客观准确地做出结论意见。
第二十九条 “凡提必审”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门协调实施。组建成立项目审核工作组,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各项目审核工作组审核工作结束后要分别形成审核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由组织部部务会对审核情况报告进行审议,研究提出初步审核结论意见,报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必要时也可提请党委会研究议定。
第三十一条 党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由组织部门负责向学校党委汇报考察对象“凡提必审”事项审核情况及结论意见。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一般为党委全体成员参加,如遇特殊情况,参会的党委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复议干部任免决定的,须在党委超过半数的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进行了酝酿动议,干部调整选任动议方案已得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批复同意。
(二)按照干部选拔聘任民主推荐工作规定进行了民主推荐工作,党委研究确定了考察对象人选。
(三)按规定进行了组织考察,形成了详实客观的考察情况报告。
(四)进行了“凡提必审”有关事项审核,审核结果及处理建议确定,无核实不清的问题。
(五)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请示的干部事宜,均得到批复同意。
第三十四条 必须以党委会会议形式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第三十五条 必须以集体讨论形式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党委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三十六条 必须发表明确意见,与会党委委员要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书记应最后表态。
第三十七条 必须坚持形成决定,与会党委委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人数超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三十八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党委会必须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条 组织部长要逐个介绍人选的“凡提必审”有关事项审核情况、组织考察情况、任免理由情况等。凡涉及破格提拔的,还需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条 与会党委委员要充分讨论,并逐一发表明确意见,党委书记应最后表态。
第四十一条 党委书记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表决。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决定进行表决的,一般以投票表决、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 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四条 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五条 要责成专人全面如实记录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情况。
第四十六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党委会会后必须编发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存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党委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后,要按照《包头师范学院党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的实施规定(试行)》对有关人选进行公示。
第七章 备案审核
第四十八条 由组织部拟定备案请示报告,经学校党委书记审批后报上级组织部门进行备案审核,经上级组织部备案审核通过的方可印发任职文件。
第四十九条 备案请示报告内容应包括:岗位使用、选任程序、资格条件等情况。同时,要附《干部任免审批表》、拟任人员备案文件和干部名册等材料。
第八章 任职到岗
第五十条 任用领导干部职务视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每个任(聘)期一般不超过五年。领导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从学校党委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试用任职文件须对应标注试用期。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第五十二条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填写《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满考核表》,并归入个人档案。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的,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后,免去试任职务,安排适当工作。
第五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廉政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九章 纪 实
第五十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要本着客观真实、贯穿全程、重点突出、简便管用的原则,如实记载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的每个环节可追溯、可倒查。
第五十五条 学校选任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均须进行纪实工作,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由聘任的处级单位负责。
第五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要填写《包头师范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表》,通过记录履行选任程序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形成和保管以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为基础的有关资料,客观反映选人用人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重点包括如下内容:
(一)履行选任程序情况。
1、动议:主要纪实动议主体、动议时间、提出动议理由、职数空缺情况,对选任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的建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方案。
2、民主推荐:主要纪实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范围、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以及有效票数、得票数、得票率等。采取竞争性选拔的,需纪实选拔方式、测试测评情况、成绩和排名等。
3、考察:主要纪实何时通过何种方式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情况,个别谈话情况,征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情况等,查阅干部个人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实情况以及考察期间的群众举报等情况。
4、讨论决定:主要纪实在集体讨论前根据考察情况对拟任人选酝酿的意见,集体讨论会议的参会人员及讨论表决情况。
5、任职:主要纪实任职前公示、备案情况,任职通知文号、试用期和任前谈话等情况。
(二)其他重要情况。
1、在酝酿、讨论或决定有关干部任用事项时有意见不一致的。
2、考察和任前公示期间有信访举报的。
3、征求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意见过程中有需要说明的。
4、有按照中组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15〕9号)规定需要记录的群众反映的情形。
5、其它应当纪实的重要情况。
第五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档案材料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表、干部考察任免文书档案材料以及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其它相关材料。相关材料要及时归档,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纪实专卷。
第五十八条 纪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做好记载,严禁弄虚作假和泄漏纪实内容。
第五十九条 纪实资料是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和实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提供虚假信息、泄密、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