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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关于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9年11月01日 14:34  点击:[]

包头师范学院

关于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修订)

包师院办发〔2018〕4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为了切实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堂教学直接影响着高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教务处是学校教学主要管理部门,二级学院是教学的直接管理部门,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责任人。教学管理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以及教师必须认真落实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切实保证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规范

第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自觉坚守课堂的育人主阵地,在课堂上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得在课堂中发表不当言论,不得误导学生。

第四条  教师在课堂上必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为人师表,同时要着装得体,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言行文明,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不得在课堂上接听或拨打电话。

第五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要携带基本教学文件,含教学大纲、教案、教材、课件等。

第六条  任课教师第一次上课时必须向学生公布课程及教师基本信息。根据教学大纲简要介绍课程概况、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构成以及课程总成绩结构比例、评价细则等,对课程学习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提前到达上课地点,提前调试好上课使用的设备,按时上、下课,恰当分配课堂教学时间。

第八条  教师应严格执行课堂考勤制度,根据教学班实际情况采取多样化的考勤方式,对于出勤率较低、迟到早退现象严重的班级应该向学生所在学院反馈考勤情况。

第九条  教师应认真履行课堂教学管理职能,合理组织课堂教学,维持课堂秩序。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学习情况,对不遵守课堂规范的学生应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教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情形严重则反映给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  教师应按照已排定的课程表实施教学,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增减课时。如因特殊情况需作变动,应由教师填写“调课申请表”,并经本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备案。二级学院领导应严格把关,凡未经批准私自调课、停课者,按《包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科学合理设计教学内容,不得任意增减课时。

第十二条  课堂教学应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和评价方式,注意培养学生科学思维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充分合理地使用现代化信息手段辅助教学,实现信息技术与教学的有机融合。

第十三条  教师应合理安排课外辅导,认真批改作业。

第十四条  教师应按学校要求实施考试,认真完成出题、阅卷、考场巡查、登分和进行成绩分析与评价等环节。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自觉接受教学管理部门和本学院安排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检查。

第三章  学生课堂教学规范

第十六条  学生应依照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不准无故旷课、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必须事先请假,并履行学校有关请假手续,擅自缺课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上课应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不准随意进出教室,不准在教学区内喧哗或妨碍课堂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学生不准穿拖鞋、背心或赤脚进入教室。学生应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不准在课堂上吃零食,不得携带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的通讯工具和物品进入课堂。对于违反课堂纪律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在课堂上应尊重教师,积极参与课堂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课后可直接与教师沟通,也可通过学生信息员、教学座谈会、教学督导以及其它途径向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教学问题反馈,促进教师改进教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爱护教室内的各类教学设施,严禁在课桌椅、墙壁上涂画、张贴。

第四章  课堂教学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障课堂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教学督导、任课教师应按照学校、学院相关听课规定进行听课,如实填写听课记录并交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应加强对教学情况的检查,切实督查好教学各环节。

第二十四条 教学管理部门应加大课堂教学监控力度,加强课堂教学音视频管理,严格履行调阅手续,妥善保存相关音视频资料。

(一)教学音视频监控系统自动循环录制,具有一定的保存期。没有特殊情况,系统正常运行中不允许停机、强行关机、拆卸、带电插拔等操作。

(二)教学音视频资料属于保密档案管理范围,校内外各部门调阅时,需提交申请,必须经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三)根据“全面监控,重点关注,及时处理,防控风险”的原则,管理人员不定期对课堂教学音视频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教学主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分析、研判,并汇同相关部门作出处理。涉及政治立场、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包头师范学院关于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包师发2007〕5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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