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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2019年11月01日 14:43  点击:[]

包头师范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包师院办发〔20192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保证国家、自治区、社会、学校各项资助落到实处,实现“精准认定,精准资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字[2019]3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预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精准”,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贫困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三级贫困生认定工作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贫困生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监督全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学校贫困生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贫困生认定工作。

(二)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贫困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的贫困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班级成立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具体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六条  贫困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七条  贫困生认定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八条  贫困生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贫困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包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每学年初,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按时向所在班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综合反映本人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三)评议确认。班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学生根据申请材料并结合日常生活表现,按照《包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参考标准》(见附件)确定申请人的分值,报本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组对各班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确定本学院的贫困生名单。

(五)公示上报。二级学院将贫困生认定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信箱等不同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反映。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反映后,及时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及时作出调整。

(六)学校审议并建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通过的各档次贫困生认定结果进行核准汇总,上报学校贫困生认定领导小组批准,无异议,建立贫困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贫困生认定。

(一)学生不提出贫困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贫困生认定申请;

(二)学生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贫困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条  各学院留存保管好相关认定材料,加强贫困生档案建设,增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及各学院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选贫困生档案,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的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原《包头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包师院办发[2018]32号)同时废止,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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