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
教职工攻读海外大学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包师院办发〔201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教职工攻读学位管理办法,明确学校、二级学院及教职工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攻读学位要根据学科建设需要,以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目标,坚持按需选派、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强化教职工攻读学位的计划性,统一纳入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发展规划,积极鼓励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教职工攻读海外大学博士学位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攻读学位的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报考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师德师风良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攻读专业及研究方向须符合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
(三)报考定向或委培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取得博士学位的教职工申请进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须根据学科队伍建设和工作需要由所在二级学院院、学校批准,有序安排。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计划
教职工攻读学位纳入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各二级学院及部门每年10月份提出次年的培养计划,报送学校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申请
教职工填写《包头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学位审批表》,所在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
第九条 审批
(一)教职工向所在部门提出报考申请(填写《包头师范学院教职工攻读学位审批表》)。
(二)所在部门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发展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及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部门由班子集体研究),签署意见,在报考意见中明确申请人攻读形式(全日制或寒暑假学习)。
(三)申请人为专任教师的,须经教务处签署意见;申请人为学生辅导员须经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申请人为科级及以上干部须经组织部签署意见。
(四)人事处审核并报请学校领导批准
申请攻读学位的,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其中,申请人为党政管理部门及教辅部门教职工的,须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五)外事办协助办理签证等手续。
第四章 资助和待遇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申请人攻读形式,调整教学等工作内容,为申请人提供充分的学习时间。鼓励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取得学位。
第十一条 在协议规定学习时间内,享受财政统发工资,脱产学习期间不享受教学科研效益奖励。不脱产学习期间,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经考核合格者,享受与在岗教职工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 学校给予15万元(税后,下同)的研学津贴。
(一)攻读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的海外大学博士学位,由学校统一为教职工支付学费,待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申请研学津贴再进行核减;如攻读学位的教职工未能取得博士学位,须返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学费。
(二)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个人持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到人事处备案,领取研学津贴。
1、首次可申领研学津贴的1/2。
2、按照协议进行周期考核,考核合格后,申领研学津贴的剩余部分。
第十三条 取得博士学位的,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学校科研启动经费。
(一)科研启动经费: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在人事处备案后,学校资助科研启动经费,理科5万、文科3万。
(二)科研经费的申领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读期间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可参加学校的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外出学习前,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和校人事处报告离校和开始学习的时间,签订相关培养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脱产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攻读学位的教师实行全程协议管理,包括学习期间和回校的服务期管理。
第十六条 攻读学位期间,学校不支持转出人事档案;如本人坚持将人事档案转出,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的辞职申请,自学校同意申请之日起停发工资及各项福利。
第十七条 加强与外出学习教师联系。此项工作由校人事处和外出学习教师所在部门共同完成,具体包括:
(一)外出学习前,本人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和校人事处报告离校和开始学习的时间,签订相关培养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二)学习期间,本人需每学期向学校人事处师资管理科和所在部门汇报学习情况。
第十八条 学习期间的年度考核。
(一)不脱产学习的教职工,学习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主要依据本人完成岗位工作情况确定;脱产学习的教职工,学习期间的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学习成绩确定。
(二)学习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规范回校报到程序
(一)学习期满10日内(学习期限在1年以上或国外学习的30日内)向所在部门和校人事处报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
(二)逾期不办理报到或请假手续的,停发本人工资,并按旷工处理;旷工达到法定天数,按离职处理。
(三)交流学习心得。回校到岗工作后,需在一定范围进行学习报告,交流学习心得,并将学习交流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人事处师资管理科。
(四)学习材料的归档。学习结束后,其学习成绩、学习总结、学历证明等有关材料应及时交人事处,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 服务期限
(一)攻读博士研究生的,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后在校服务期为9年。
(二)服务期不满,申请辞职、调离学校或自费出国的,按协议退回学校支付的全部培养成本,并按所差服务期年限,向学校缴纳教职工培养补偿金:博士按每年1万元,硕士按每年0.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周期考核
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按照《包头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第四层次人才”进行周期考核,考核合格,可申领其余研学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后起施行,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