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包师院办发〔2018〕51号
为调动我校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积极性,规范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支出,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内党办发 〔2017〕30 号)、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包头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基金管理办法》(包财科发〔2018〕9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间接费用是用于补偿项目依托单位及课题组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
第二条 科研间接成本费用,旨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培养科技骨干人才,形成特色研究团队,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提高学校教师承担重大科研任务、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的能力,加强学术交流,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㈠科研骨干人才培育和科研创新团队建设;
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和相关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实验药品试剂购置、分析测试;
㈢由学校单独组织或与其他单位、学术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力的学术会议;
㈣以教师科研能力培养为主题的培训、讲座、学术合作和交流等;
㈤重大科研任务的组织、策划过程中的专家咨询、会议研讨、现场调研等;
㈥科研过程组织中需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
㈦其它与项目研究相关的间接成本。
第三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下达单位要求提取间接费用。具体如下:
㈠下达方或委托方具体规定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㈡没有明确规定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项目总经费均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其中,管理费执行原办法《包头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包师字〔2012〕31号),如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计提。
第四条 间接费用核定
㈠间接费用总额的95%用于课题组间接成本费用;
㈡间接费用总额的5%用于学校间接成本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
第五条 科研项目课题组间接成本费用支出程序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预算,同比例制定项目间接成本费用预算,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所在学院部门领导审核,报财务处办理手续,并严格按间接成本费用预算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