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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01日 15:11  点击:[]

包头师范学院

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包师院办发〔20192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践行创新发展理念,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和水平,自治区教育厅开展对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资助工作。为规范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管理,合理使用经费,保证项目良好运转,特制定《包头师范学院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筛选、宁缺毋滥,注重资助项目的原创性和创新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创新资助项目的规划、申报、审核、评审、结题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下拨。学校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资助额度进行不低于1:1的匹配投入。

第四章 申报、评审、推荐和立项

第六条  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流程、项目数量、资助标准,由研究生处根据当年上级政策和学校具体情况确定,详见当年申报通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者应为我校在学的除学位论文已开题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申请者应基本完成研究生基础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

(三)每名研究生一次只能申请或参与一个项目;

(四)研究生指导教师负责项目的指导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

(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八条 选题要求

(一)选题应为本学科前沿性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一般应与学位论文选题具有相关性,但不做硬性规定;

(三)研究目标明确具体,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案先进可行;

(四)研究内容应具有明显的创新点;

(五)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

(六)预期研究成果明确,切合实际;

(七)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第九条 申报、评审、推荐程序

(一)申报者按照当年政策要求,填写申报材料交所在学院。学院组织初评,择优推荐。

(二)研究生处负责对学院推荐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学校评审工作。

推荐申报省级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经自治区教育厅评审通过者,予立项资助。

第五章 管理与实施

第十条 获准立项的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研究工作,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的整体研究工作进度由项目负责人安排,原则上在项目研究期间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项目如因以下情况不能继续进行时,该项目负责人应在研究任务实质停止后一个月内,向研究生院申请项目提前中止。

(一)项目研究期间,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负责该项目研究的;

(二)项目研究期间,因技术问题难以攻克或因某种特殊的非技术问题导致项目的研究不能继续下去的。

第十三条 凡需办理提前中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研究生处提交项目中止报告,并在报告中详细列明项目提前中止的原因、项目研究已完成的部分和未完成的部分。中止报告经批准后即可办理项目中止手续,凡未办理相应手续的,按擅自中止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申报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表列明的研究内容、研究周期、成果形式等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研究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计划、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研究生院,经批准后方能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研究生处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一)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并没有提交项目中止报告;

(二)项目负责人休学、退学、长期出国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第十六条  研究生处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项目中期检查时,发现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或擅自中止研究项目的,将令其退回已使用的资助费用;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其它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结题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一般每年安排一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办理结题手续,提交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所购置的设备归学校所有。

第十八条 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公开发表的论文。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结题的,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延期结题,最迟不超过项目负责人毕业之前学校统一安排的结题时间。

第二十条 在项目申请、立项、验收等过程中,项目申报人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于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文献和研究数据,违反学术道德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查实,即取消其项目的立项,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经费由研究生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可凭研究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的票据,依据学校有关的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报销。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经费支出,限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研究中产生的资料费;

(二)项目调研、参加相关会议和比赛产生的差旅和会务费;

(三)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小额度实验材料费用;

(四)学术论文发表的审稿费、版面费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开支不包含的经费:

(一)网络、通讯费用;

(二)燃油、车辆保险、养路、维修等与车辆相关的费用;

(三)餐饮费用;

(四)娱乐方面等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应做好立项项目的支持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校将根据各学院项目结题质量、按时完成情况等,适度调整下一年度该学院申报名额。

第七章 项目成果归属

第二十六条 凡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自治区教育厅、学校和项目研究者本人共同所有。

第二十七条 鼓励项目成果(含研究期间成果)在报刊上公开发表。发表时作者所在单位信息中须体现“包头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字样,并须注明“本课题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的字样。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若遇有与上级文件冲突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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