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
研究所(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包师院办发﹝2019﹞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研究所(中心)的建立、运行和管理,形成稳定的教研科研团队,提升学校的科研水平和学术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所(中心)是指经学校批准成立的教研科研的内设学术机构。
第三条 建立研究所(中心)的主要目的是:以服务地方发展战略为契机,引导全校师生面向社会、面向基层、服务行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地方发展做出新的贡献;以地方热点难点问题研究为向导,明确研究所(中心)研究目标,鼓励跨学校,跨学院、跨学科专业合作,充分依托学校资源组建高学历、高职称的研究团队,开展联合攻关,解决技术难题,提供决策咨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研究所(中心)的成立
第四条 研究所(中心)负责人(所长)由相关研究领域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的专家学者担任。申请成立研究所(中心)者须提交成立研究所(中心)的申请表,经各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对拟申报的研究所(中心)业绩成果进行评价审核,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根据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择优上报科技处审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 研究所(中心)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研究所(中心)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其中日常工作由二级学院负责,科技处代表学校对其进行宏观管理,如设置、审批、考核等。
第六条 研究所(中心)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全面负责本所(中心)的工作。研究所(中心)所长不与行政级别挂钩。
第七条 所长就研究所(中心)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主持研究所(中心)的工作,组织制定科研与技术服务计划,确定本所(中心)的研究与服务目标;
(二)组织争取各层次的科研项目,合理安排所内的研究和科技研发项目,从各种渠道争取科研经费;
(三)重视学术梯队的建设,重视青年研究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四)负责管好本所(中心)的人员、负责管理并使用好本所的设备、设施、资料等;
(五)积极组织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的结合;
(六)积极组织专业服务,努力提高科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断改善科研条件;
(七)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负责所内经费的使用。
(八)负责加强对研究所(中心)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坚守底线,严格自律,遵守科研活动规范,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科研活动。
第八条 研究所(中心)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以及考核等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和科学化。
第四章 研究所(中心)的评估
第九条 为了挖掘研究所(中心)的潜力,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实行研究所(中心)评估制度。对研究所(中心)完成的科研任务、科研成果产生的效益、学术梯队建设及完成教学任务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十条 在评估的基础上,学校对研究水平高、效益好、具有特色的研究所(中心)继续给予经费资助;对缺乏竞争力,完不成科研任务,达不到评估指标要求的研究所(中心),要求限期改进;对改进以后仍末达到评估指标的所(中心),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研究所(中心)须提交计划任务书,在年末将年度工作总结及其科研、科技开发、项目研究等活动经二级学院核实,书面上报科技处。
第五章 研究所(中心)的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对批准的研究所(中心)每年给予2万元运行经费支持,资助三年。
第十三条 研究所(中心)负责人做出经费预算,并由负责人签字,经所在学院部门领导审核,报财务处办理手续,并严格按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相关科研办法使用。经费主要用于科研骨干人才培育和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和相关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实验药品试剂购置、分析测试;
(二)由学校单独组织或与其他单位、学术组织共同举办的学术会议;
(三)以教师科研能力培养为主题的培训、讲座、学术合作和交流等;
(四)重大科研任务的组织、策划过程中的专家咨询、会议研讨、现场调研等;
(五)科研过程组织中需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
(六)其它与研究所(中心)相关的科研费用。
第六章 研究所(中心)的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研究所(中心)3年内应实现以下基本目标中的2项:
(一)研究所团队成员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新增自治区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新增横向课题经费3万元;
(二)研究所团队成员在国内外相关领域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
(三)研究所团队成员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1项以上或厅局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1项以上;
(四)研究所团队成员获专利1项;
(五)研究所团队成员在学校或市级及以上相关文化、宣传等部门公开举办原创艺术作品展出等活动1次;
(六)研究所团队成员完成产生明显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并被相关政府部门采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