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章程
序 言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是200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包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包头师范学校、包头教育学院三校合并组建的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原包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初名“包头师范专科学校”,创建于1958年,1963年停办,1971年恢复办学,1996年更名为“包头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包头师范学校创建于1947年。原包头教育学院创建于1978年。2003年,包头师范学院与包头钢铁学院、包头医学院三校合并组建内蒙古科技大学。2004年底,学校恢复独立办学的法人资格。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秉承“博学、笃行、齐志、恒德”校训,坚持面向和服务基础教育、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学经验,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确立了“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教师教育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服务地方能力较强的高水平师范院校”的办学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内蒙古自治区和包头市两级人民政府举办并共建共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学校名称为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简称“包头师院”),英文名称为Baotou Teachers’ College of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称“BTTC”),蒙文名称为
。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24号。
学校域名为http://www.bttc.edu.cn/。
第三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落实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 协调发展的原则,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自主调节本、专科各专业和各类型研究生招生比例,制定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逐步建立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人员总量内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战略,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人才,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自主制订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发展规划、自主管理与使用学校资产和经费,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八条 学校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社会知名度。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一)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的工作,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点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以及应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要阵地建设、大额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重大事项,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审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使用,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校宣传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深入传播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要求的大学文化建设,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促进大学文化传承创新。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落实抓党建工作责任,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领导学校统一战线工作,部署落实统一战线工作任务,加强对院(系)统一战线工作的考核,建立校、院(系)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制度。
10、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切实解决师生员工实际困难。
11、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会是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中国共产党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依据高等教育法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把师德规范融入人才引进各环节,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制定和实施教学、科研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所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推动落实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按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十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
(一)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2、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3、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4、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审定授予学位的专业名称。
2、审定学位获得者名单。
3、审定因未达到授予条件而未获得学位者名单。
4、研究和处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5、了解各学院学位评定准备工作的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院长组成,主任由校长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二条 学校设教学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指导工作。
(一)教学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对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2、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改革方案,并提出建议。
3、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等事项。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工作评估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4、围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5、参与评审、推荐和鉴定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励等。
6、对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
7、审议学校需要由教学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二)教学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负责人或教授组成,主任由校长聘任。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听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二级学院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和少数民族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代表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全体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代表大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一)学代会按照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2、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3、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4、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提案;
5、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6、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校学代会工作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设学院、教学科研辅助部门和党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学校规定履行教育、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坚持重心下移、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自主运行。学院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一)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充分发挥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责任,把好政治关。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聘任根据学校干部聘任有关规定执行。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根据学校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改革。
3、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4、负责学院教职员工的管理工作,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拟定学院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5、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内部工作规则。
6、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院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7、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8、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是学院党政管理的最高决策形式。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1、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讨论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2、研究制定本学院总体发展目标、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研究决定本学院在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考核评优、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和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4、研究决定本学院在全面从严治党、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以及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重要事项。
5、研究解决本学院在招生、转专业、教学与管理、学生工作、就业工作等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系、所、科室等内设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院教授委员会等专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研究决定本学院各类人员的岗位聘任、职称评聘、人才引进、考勤管理和出国人员选派等人事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研究决定本学院教职工绩效分配、人员考核、奖惩等事关师生员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9、研究决定本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活动的安排。
10、研究决定本学院重大地方合作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重大社会捐赠项目。
11、研究决定本学院年度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12、研究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3、研究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党政领导可共同商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
(四)学院设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改革与发展相关重大事项的咨询和重要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学院学术、学位评定和教学指导工作。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本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有关事项。
2、审定本学院本、专科生、研究生培养计划和专业设置方案。
3、评审本学院教师职称。
4、审议本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
5、评审本科生、研究生学位授予。
6、审议教学科研立项。
7、评定重要的教学科研成果及奖励,推荐高层次优秀学术人才。
8、讨论决定院长或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请议定的其它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本学院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通过民主协商产生。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和合同聘用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争做“四有”好老师;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学习、生活和社会实践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外部关系
第二十九条 学校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愿同合法机构及守法人士开展互利合作,可视需要同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联合设立双边或多边的合作机构,并可视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有关联盟和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校友工作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发展。学校鼓励校友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
第三十二条 校友指在学校学习过、工作过和获得过学校荣誉职衔的人士。
第三十三条 “包头师范学院校友会”是校友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并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协议、意向书等法律文书。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合理、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主体颜色为青蓝色,外环为蒙文、汉文、英文的学校名称,中央图形由“包师”、“BT”变体字形及“打开的书”组成,下方为学校建校时间。
第四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采用学校标准色(蓝色),左上角印有校徽,中央分别印有蒙文校名全称、汉文校名全称(毛体)和英文校名全称。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包头师范学院校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党委会审定,并经校长签发,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学校党委会对本章程的书面解释,与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员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办学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