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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暂行规定

2020年11月01日 10:39  点击:[]

包头师范学院  

互联网(工作)群组管理暂行规定  

包师党办发〔2019〕2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包头市政务互联网群组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工作)群组,是指学校各级单位为推进工作建立的互联网群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包括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  

第二章  责任主体、注册备案    

第三条  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校级工作群组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各二级学院党总支、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工作群组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群组管理实行“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群组所属单位负主体责任,群组的第一责任人由党总支书记、部门负责人担任,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第六条  校级工作群组主体单位要向党委宣传部办备案,报备内容包括群组名称、归属单位、入群方式、群规群纪、成员规模活跃程度、群主(管理者)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并积极落实单位有关工作要求;二级学院、部门工作群组要向所属党总支备案。  

第三章  成员管理、内容发布    

第七条  群组负责人应当按照实名制的原则,对群成员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成员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予以进群。群负责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成员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成员个人信息。  

第八条  群组内容发布要求:  

(一)群组成员可以根据工作要求,实时发布与工作有关的信息,包括工作通知、工作动态、工作经验等,交流沟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以及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发布的信息内容。  

(二)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严禁发布或讨论反动、色情、赌博、暴力、商业广告、病毒链接和其他违法侵权的内容。  

第九条  群组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发布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未经审核、不能公开或公开后可能引起争议的信息。坚决杜绝传播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学校形象等有害信息。  

第四章  群组注销解散    

第十条  完成阶段性工作而建立的群组,待阶段性工作结束后需对群组进行解散;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培训会等而建立的群组,待会议、培训结束后需对群组进行解散。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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