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
关于校外实践基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包师院办发〔2019〕33号
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实践基地资产的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外实践基地的固定资产产权属学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条教学部门与校外实践基地单位开展合作时,要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资产属性、资产管理负责人和责任人等。
第四条在办理实践基地资产入库时,存放地点填写实践基地名称、楼宇和房间号,领用人处填写教学部门负责实践基地资产的管理人。
第五条学校对实践基地存放的资产实行统一的电子身份管理,粘贴电子标签。
第六条教学部门原则上每学期(每年3月和9月)要与实践基地单位联系,对资产进行清点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学部门和实践基地均要留存资产清点核对材料。具体负责校外资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七条实践基地资产发生丢失、损坏,要根据调查情况,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和赔偿。
第八条实践基地资产处置申请,由负责管理资产的教学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本规定至文件下发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