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规定
包师党办发〔2019〕20号
网上言行是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全校党员干部使用互联网行为,促使全校广大党员干部用好新媒体、传播好声音、发挥正能量,依据中宣部、中组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宣发〔2017〕20号)和包头市委网信办印发的《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网上言行的规定》(包党网办发〔2017〕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站稳政治立场,坚定理想信念,坚决做到“五必须”
一是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必须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是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在网络行为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筑网上网下同心圆。
四是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利用网络做好新时期的群众工作。
五是必须有担当精神和“亮剑”意识,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错误言论,及时主动举报网上违法违规违纪信息、活动。
二、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党员第一身份,规范网络行为,坚决做到“十不准”
一是不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不得发表、散布、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部署相违背的信息、言论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
二是不准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的形象和事迹。
三是不准谈论、传播涉密或者内部敏感、不宜公开的事项。
四是不准发表、传播挑拨民族宗教关系、煽动民族仇恨、涉及民族宗教歧视的信息及言论。
五是不准发布、谈论、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等低级庸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言论、图片、视频等。
六是不准制造、传播、散布各类网络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
七是不准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拉票贿选等。
八是不准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或者变相进行权钱交易。
九是领导干部不准利用微信开网店、微店等从事商业性推销、推广活动。
十是不准利用微信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三、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督查管理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包头师范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包师党发〔2017〕18号),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在网络平台以职务身份注册账号行为。对在网络活动中以身作则、表现突出的党员干部,要充分肯定、热情鼓励;对坚持正确立场、传播正能量而遭到围攻的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地给予保护和支持;对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要依据党纪和国家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向所在党总支进行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