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包师院办发〔2019〕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81号)《关于规范全区公共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财内政管发〔2014〕62号)《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条按照部门职责,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统一管理全校的固定资产处置,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第四条各部门处置固定资产时须经过本部门人员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置意见报国资处,由国资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后,方可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拍卖等形式处置。
第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在每学期集中进行一次,各部门应在学期(每年的4月和10月)向国资处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办理处置手续。
第三章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其中:通用设备最低使用年限6年以上,其它设备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上生产厂商建议的使用年限执行;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10年以上,其它家具则按照实际破损情况进行;
(五)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主要方式: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捐赠、置换等。
(一)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非正常损失原因,按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二)无偿调拨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无偿调拨的国有资产: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而移交的国有资产;其他需调拨的国有资产。
(三)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四)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国有资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的处置行为。
(五)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就国有资产进行交换的处置方式。
第四章固定资产处置权限及流程
第九条 处置权限:
(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学校党委会审定;
(二)2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须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
(三)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国资处、使用部门审核,报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处置流程: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使用人或管理人向所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经部门鉴定及有关会议研究后,报国资处审核。
(二)国资处审核。国资处对使用部门提交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进一步鉴定,根据鉴定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三)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国资处报请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进行批示,按照资产处置审定权限提交相关会议进行审定。
(四)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国有资产管理处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拟处置的固定资产(电子设备除外)进行评估。
(五)报包头市财政局进行批复。
(六)处置。国资处根据包头市财政局批复意见进行处置,其中,电子类设备直接交由内蒙财政厅指定单位统一进行处置,由其出具资产处置清单;其他资产处置则按不低于评估价进行处置。
第五章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上交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任何人不得截留、私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批复办理产权变动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财务处、国资处及时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师范学院
关于校外实践基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包师院办发〔2019〕33号
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实践基地资产的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包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外实践基地的固定资产产权属学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条教学部门与校外实践基地单位开展合作时,要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资产属性、资产管理负责人和责任人等。
第四条在办理实践基地资产入库时,存放地点填写实践基地名称、楼宇和房间号,领用人处填写教学部门负责实践基地资产的管理人。
第五条学校对实践基地存放的资产实行统一的电子身份管理,粘贴电子标签。
第六条教学部门原则上每学期(每年3月和9月)要与实践基地单位联系,对资产进行清点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学部门和实践基地均要留存资产清点核对材料。具体负责校外资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七条实践基地资产发生丢失、损坏,要根据调查情况,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和赔偿。
第八条实践基地资产处置申请,由负责管理资产的教学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本规定至文件下发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