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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修订)

2020年11月01日 10:35  点击:[]

包头师范学院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修订)    

包师党办发〔2020〕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校院两级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细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巡听旁听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党内法规以及自治区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下简称“中心组学习”),是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校院两级党组织应当把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党委中心组学习,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处级领导班子中心组(以下简称“处级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中心组主要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非中共党员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自愿参加,还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处级领导班子中心组主要由处级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还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学校党委对党委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各处级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各党总支(职能部门党支部)对处级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  

学校党委书记、各党总支书记(职能部门负责人)是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研讨主题,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督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情况等。  

学校党委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副书记(或成员)是党委中心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组织工作,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代行组织中心组学习职责。  

中心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学校党委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学习计划、起草工作总结、学习情况报告等文件,组织收集编印学习资料、邀请专家辅导、组织学习研讨、学习宣传、检查通报、学习档案等工作,督促指导处级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提出完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的建议。  

处级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党总支(党支部)宣传委员担任,职能部门党支部不设宣传委员的可选定一名党员担任,协助党总支书记(职能部门负责人)准备学习材料、组织集中学习、上报学习情况、起草工作总结、整理学习记录、收集发言材料、建立学习档案等工作。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八条 中心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所需要的各方面的理论和知识,以及党和国家关于高等教育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十)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九条 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读书会等学习活动。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集体学习每月不少于1次,每月学习要结合工作实际至少学1篇总书记重要讲话原文,学习研讨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个人自学。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提倡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或者理论文章。  

  (三)专题调研。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师生,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撰写1篇调研报告。  

  第十条 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二)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三)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  

(四)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体党员干部大兴学习之风。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校院两级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由学校党委审定后施行,并报送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中心组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处级领导班子中心组每年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学校党委宣传部定期通过适当方式通报处级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中心组接受上级党组织巡听旁听等形式的督查考核。学校党委通过巡听旁听等形式对处级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对处级领导班子中心组的巡听旁听每年至少进行一轮。党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巡听旁听计划、选派工作人员、组织巡听旁听。巡听旁听应当重点了解中心组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学习运用和转化落实情况,重点看是否学原文、是否结合实际进行交流研讨、是否形成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办法举措、是否存在形式主义问题等;同时要了解日常学习计划落实、学习考勤管理、学习档案建设等情况。党委宣传部每年年底向学校党委报送巡听旁听情况专题报告,综合分析处级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学习的意见建议。  

学校党委要将处级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情况纳入宣传思想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纳入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对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问责。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包头师范学院中心组学习制度(修订)》(包师党办发〔2015〕24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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