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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11月01日 10:47  点击:[]

包头师范学院  

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包师院办发〔20193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外实践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相对稳定的能够提供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实训、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对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 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要按照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相对稳定的原则,坚持与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选择专业对口,教学硬件设施较好、师资力量雄厚、课程资源丰富、分配的教学任务比较饱满、管理水平高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  

第三条 为促进我校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地建设标准    

第四条 每个实践基地需按照各类专业认证相关标准建设。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结合本专业的特点和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每20个实习生不少于1个实践基地,其中,示范性教育实践基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实践基地需和相关二级学院开展培养目标论证、培养方案研制、实习实训计划制定。  

第七条 各专业应与实践基地保持稳定的联系,开展课程开发、教学团队建设、教育实践组织、教学研究互助和培养质量评价教师专业发展等多方面合作,形成教师培养、培训、研究和服务一体化的合作共同体。主动与实践基地单位交流经验、听取意见、改进工作,不断总结实习生培养经验,共同建设实践基地。  

第八条 实践基地要选派工作作风好、有丰富经验的教师、业务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实习生要有专人管理。一般每2个实践基地配备不少于1个高校导师,每4个实习生配备不少于1个基地导师。  

第九条 根据我校关于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的相关管理规定,认真组织实习生按时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做到实习开始有任务分工、中间有观摩演练、最后有总结提升。  

第十条 实践基地应与各专业积极配合,做好实习期间实习生的协同管理工作,留存好实习生的实习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学校定期验收实践基地,已经取得实践基地资格的实习单位如无故不接收学生达到3年以上,即取消实践基地资格,予以撤牌;新建专业在实践基地建设方面适当放宽要求。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采用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实践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协调相关事宜。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各专业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制定适合自己专业特点的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落实实习任务,保证实习质量。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安排专人负责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与校外实践基地之间要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和业务往来,每年进行一次大型实践教学工作研讨,共同研究和探索有效的实践模式。  

第十五条 留存二级学院和教育实践基地教师共同指导师范生的过程性材料、校外实习实训记录,制定与基地的定期交流、合作教研等制度,做好实习实训计划、实习大纲、学生实习实训报告、总结及成绩考评等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五章 实习安全    

第十六条 实践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遵守实践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  

第六章 基地协议    

第十七条 学校与实践基地签订合作协议书,基地协议书内容应包括:双方合作目的;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实习实训师生食宿、学习、交通、酬金等;协议合作年限;实习实训期间实习生的安全保障;实习实训期间意外事故处理;实习实训项目及内容等。对于协议到期的实践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第七章 挂牌    

第十八条 正式签订协议后,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实践基地挂牌,张挂“包头师范学院实践基地”牌匾。根据需要,学校对长期稳定、实践效果好、有代表性的校外实践基地进行挂牌。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须根据各专业实践基地建设需求,填写《包头师范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挂牌申请表》(附件1)申请基地挂牌。  

第八章 基地督查    

第二十条 为促进实践基地建设,各学院要做好常规的基地建设与管理,教务处进行不定期抽查,评估实践基地的建设情况,听取实践基地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九章 基地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根据各专业需要投入一定的建设经费。基地专项建设经费,由学校纳入年度财务预算,教务处统一管理。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校、院联系工作、召开会议等。各二级学院应拓宽渠道,争取社会支持,逐步增加学生实践教学所需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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